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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桑给巴尔保护商标的法律为1930年制定,1931年11月1日实施的第15号商标法令;1933年12月23日的第30号法令。
2.商标注册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3.商标注册的种类:
(1)系列商标——在一个注册申请中,申请人可以将数个商标作为系列商标申请注册。这些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虽然在实质上非常近似,但在以下方面有所区别:①对已经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品的表述;②对数量、价格、质量或产地的描述;③不影响商标实质内容的非显著部分;④颜色。系列商标中的所有商标被视为联合商标。
(2)联合商标——同一所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和另一个已经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法院或注册官会要求将该商标作为已经注册商标的联合商标申请注册。
(3)证明商标——承担证明某个商标使用的商品的原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点任务的自然人或机构,如果英国在坦桑尼亚的驻扎官对该机构或自然人的证明能力满意,不管其是否为经营性的机构或经销商或是否有信誉,都可以允许该机构或自然人在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该商标。一旦获得注册,该商标将在各个方面被视为注册商标,该机构或自然人为该商标的所有人,但是,该商标只有经过驻扎官的同意才能转让。
(4)指定颜色的商标——商标可以整体或部分指定一种或多种特定颜色,在判定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指定的特定颜色将作为考虑因素之一。未限定颜色的商标,将被视为对所有颜色注册。对防御商标没有规定。
4.桑给巴尔属于《保护丁业产权巴黎公约》、非洲区域工业产权组织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商标”是指用于或将用于某种商品的标志,旨在表明该商品属于该商标所有人。这些标志包括文字、姓名、品牌、图形、标题、标签、票签、签字、字母、数字或以上任何形式的组合。商标注册分为A部和B部。在A部注册的商标必须至少包含或由以下任何一个基本要素组成:
1.以特定方式表示的公司、个人或商号的名称;
2.注册申请人或其前任的签字;
3.随意组合的文字;
4.不直接表示商品品质或质量的文字、地理名称或姓氏;
5.其他任何显著性标记,但不在上述1-4项范围内的姓名、签名或文字除非有证据证明有显著性,否则不得注册。
可以在英国A部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在桑给巴尔A部注册,在英国A部被视为有显著性的商标依照桑给巴尔法律也视为有显著性,“显著性”是指用于区别商标所有人的商品和其他人商品的特征。
在桑给巴尔已被善意使用超过2年的商标或已在英国B部注册的商标,可以在桑给巴尔B部申请注册。
同一所有人已在A部注册的商标,同样可就其全部或部分在B部注册。
在有善意共同使用人以及在注册官或法院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下,注册官或法院可以有条件地允许数个所有人在相同商品或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同样的商标。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数个所有人在相同商品或同类商品上中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官可以拒绝注册,直至他们的权利由法院或通过协议已经确定。
除非有法院命令,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他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易于造成欺骗的,不得注册。
单个化学元素或单个化合物的通用名称不得注册。
任何带有诽谤性的图案或标志,如果对其的使用将会引起欺骗、违背法律或道德,将不得作为商标或商标的一部分申请注册。
与不属别类的棉纱、针织棉、棉织品、铁或含铁产品有关的商标,除非在英国在这些商品上已经注册,否则不得注册。这些商标的注册申请必须附英国的注册证。
四、申请人资格
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有权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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