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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1)限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或者删除相同/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而避免与在先注册/申请商标冲突;
(2)与在先商标所有人谈判,设法令其修订商品或服务,或者出具同意书,或者撤销其商标,或者转让其商标;
(3)提交两商标长期并存使用证据或者商标在先使用证据;
(4)对于在先商标可以基于假设其连续3年未使用而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之;
(5)提出分割申请,让删除了冲突商品或服务的原始申请克服驳回。
3.商标审查官打算要驳回一件商标申请时,必须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驳回理由和申请听证会的权利、期限。
4.对知识产权局驳回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发出之日起20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若对高等法院判决不服,还可上诉至上诉法院和英国枢密院。
四、商标的异议
1.提出商标异议的期限为3个月,自商标公告日起计算;可以申请延期提交异议,1个月延期无须申请人同意,但2个月延期需要申请人同意。
2.异议的理由可以是:
(1)申请商标不能区分使用商品或服务来源;
(2)申请商标与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先使用并取得声誉的商标实质上相同或构成欺骗性近似;
(3)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4)申请人不是商标的真正所有人;
(5)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3.异议程序包括:
(1)异议人提交异议书,副本由知识产权局送达被异议人;
(2)被异议人提交答辩书,副本由知识产权局送达异议人;
(3)异议人提交证据,副本由知识产权局送达被异议人;
(4)被异议人提交证据,副本由知识产权局送达异议人;
(5)审查官召开听证会,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6)审查官依据双方提交的理由和证据,作出异议裁定。
4.对知识产权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五、注册商标的撤销
1.截至撤销申请提交前1个月,一个注册商标已经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或高等法院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撤销申请程序为:
(1)申请人提交书面请求,副本由知识产权局或法院送达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收到后2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及商标使用证据或声明未使用的特殊原因,副本由知识产权局或法院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收到对方答辩后2个月内提交支持撤销申请的证据,副本由知识产权局或法院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后2个月内提交维持其注册商标的证据,副本由知识产权局或法院送达申请人;
(5)申请人也可以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后1个月内,提交相反证据。
2.除上述情况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或法院对某个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理由可以是:
(1)该商标已经成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2)该商标的使用可能在商品或服务性质、质量、原产地方面造成欺骗公众或引起混淆。撤销申请程序同上。
3.知识产权局或法院裁定撤销某注册商标,则该注册商标自撤销申请日起无效,或自知识产权局/法院依据证据确定的更早的日期起无效。
4.对知识产权局或高等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
5.如注册商标含有上述相对禁用要素或绝对禁用要素,则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或高等法院提出宣告某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宣告无效程序与撤销申请程序类似。但如注册已经7年以上,则具备不可争议性,除非该注册是欺骗取得,或其使用违反新西兰法律,或其使用对包括毛利人在内的社会成员有严重冒犯。
六、商标的使用
1.如商标所有人无诚意打算使用,其商标注册后一直到他人提交撤销申请1个月以前实际上也没有使用过,那么该商标将被撤销。
2.一个商标在注册以后,直到他人提交撤销申请1个月前已经连续3年没有使用过,将被搬销。
3.如果商标注册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因为特殊情况造成相关期间商标未使用,其商标未使用导致的法律责任可以得到免除。
4.在商标实际使用中增加某些要素或者适度改变商标,但从实质上没有影响该商标本身的识别,这种实际使用可以视为该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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