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可以将原来商标的一部分重新申请注册,指定商或服务可以原来的全部,也可以是一部分。如果分割申请的商标与原始申请相同的话,在商标获得公告前,可以指定部分商品或服务提交分割申请。如果是商标没有改变,但指定商或服务是原始申请中排除的那部分,商标公告前提交的分割申请必须于排除商决定作出的1个月内提交;公告后提交的分割申请则必须是原始申请注册前,排除商品决定作出的1个月内提交。
6.一件申请可以将近似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作为系列商标注册,只要系列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要求,在实质特点上近似,又存在非实质性的细微差别,如果是文字商标,应外观上基本相同,发音相同,且指定商品或服务类似。比如:SUPATONE和SUPER-TONE就是有效的系列商标。
7.澳大利亚官方语言为英语。
8.申请提交以后进入官方审查程序。一般自申请日起6个月左右官方将对申请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书。如果官方还有第二次或三次以上的审查意见书,则必须在申请人答复前次审查意见书后1个月内发出。商标注册申请一般规定在官方第一次审查意见书发出日起15个月内完成任何补正手续,达到可以被接受注册的条件。如果未能在15个月内完成官方要求的补正,则可以申请延期;最初6个月延期可以不声明理由,只须缴纳延期费用,6个月以后则必须提交声明书,阐明有说服力的理由才可以获准延期。通过审查被接受注册的商标申请通常在6个月内刊登在官方的《商标公告》上,注册费用也必须在这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否则商标注册申请自然失效。商标获得公告日起3个月内,如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局将颁发商标注册证。
六、商标的驳回
1.当商标局审查一件商标注册申请时发现如下情况将驳回申请:
(1)商标中有某种特定标志,如澳大利亚国旗、国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标志等或与之近似标志的;
(2)商标不能以图或文字方式表现出来的;
(3)商标不能起到区分申请人商品或服务的作用的;
(4)商标中含有或由丑恶可耻的标志构成,或者其使用将违反法律的;
(5)商标或其中的标志带有的含义,或者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将欺骗公众或者很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
(6)与在先注册的或申请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
2.克服由在先注册/申请商标导致驳回的途径:
(1)限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或者删除相同/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而避免与在先注册/申请商标冲突;
(2)与在先商标所有人谈判,设法令其修订商品或服务,或者出具同意书,或者撤销其商标,或者转让其商标。
(3)提交两商标长期并存使用证据或者商标在先使用证据;
(4)如在先商标已注册5年以上,可以基于假设其连续3年未使用而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之;
(5)提出分割申请,让删除了冲突商品或服务的原始申请克服驳回;或者在原始申请提出6个月内,将两商标冲突的标志单独分割出来作为一件分割申请,从而使原始申请的商标克服在先商标。
3.对商标局驳回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发出之日起21天内,向地区区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若对地区联邦法院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至联邦高等法院。
七、商标的异议
1.提出商标异议的期限为3个月,自商标公告日起计算;可以中请延期3个月提交异议。
2.异议的理由可以是:
(1)申请商标不能区分使用商品或服务来源;
(2)申请商标与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先使用并取得声誉的商标实质上相同或构成欺骗性近似;
(3)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4)申请人不是商标的真正所有人。
3.异议程序包括:
(1)异议人提交异议书;
(2)被异议人答辩;
(3)异议人提交证据;
(4)被异议人提交证据;
(5)商标局审查官召开听证会;
(6)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
4.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地区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上一页 [1] [2]
相关内容导读: 澳大利亚商标的续展、使用、撤销、转让、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