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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的效力、有效期及续展
商标在A部获得注册,其所有人在注册商品上即享有对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商标在B部的注册构成所有人对该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的初步证据,但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如果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人对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欺骗或造成混淆,在B部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则得不到法院禁令的保护或其他救济。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4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商标续展有效期同样为14年。续展时需要提交委托书。
商标因未交纳续展费用而被注销,在注销之日起1年内,该商标对于任何注册申请来说仍被视为注册商标,除非有足够证据使注册官认为该商标在被注销之日起前2年内未被诚实使用。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及撤销
注册商标可能会因任何相关人基于以下理由向法院申请而被撤销: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时没有在相关商品上诚实使用该商标的打算并且该商标一直未被诚实使用;在申请撤销之日起前5年内该商标未被诚实使用,除非有证据证明末诚实使用是由于特殊原因面引起,而且注册人没有不使用或放弃该商标的打算。
以下商标的使用证据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注册商标的联合商标,没有对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作实质性变动的商标。
因错误登记、遗漏登记而受到影响的人可以请求法院发布命令予以改正。如果因欺诈而错误登记,注册官可以亲自请求法院发布命令予以删除。
注册在已失效的专利产品上的文字商标被视为无显著性的商标,法院可以依据相关人的申请而予以撤销。
单个化学元素或单个化合物的通用名称不得注册。法院可以依据相关人的申请对此类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三、在先使用者的权利及未注册商标的效力
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能阻止在先使用者对未注册的近似商标的继续使用。
任何商标注册都不能阻止诚实使用者对其自己的姓名、其企业所在地名、其企业前任的姓名的使用或对其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或质量进行诚实描述。
任何人无权阻止他人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无权对未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请求赔偿。
四、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必须随商誉一起转让。由于合伙关系分裂或其他原因,商标注册人停止经营,其商誉由若干主体来继承,注册官可以基于相关主体的申请,在业务继承者之间来分配该注册商标,并附加其认为对公共利益必要的条件和限制。注册官对此的任何决定都可以向法院上诉。
联合商标只能整体转让。
基于转让、受让或其他法定事由变更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可以书面请求注册官予以备案。注册官对此的决定也可以向法院上诉。
没有载入商标注册簿的文件在法院不能作为主张商标所有权的证据,除非法院有相反推定。
商标转让所需文件:签署的委托书,转让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五、权利的放弃
注册官可以根据注册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注销其商标注册,注销部分注册的商品或类别,放弃注册商标部分专用权。
六、其他
对于商标的许可使用及海关保护,没有作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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