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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1.商标注册有效期自申请日起10年。
2.每次注册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可以申请续展10年;续展申请无须提交任何使用证据,只要缴纳费用即可。若逾期未续展,还可以在注册失效日起12个月宽展期内申请续展,但审查官可以决定附加条件或限制。如对审查官的决定不服,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国家法院提出上诉。
3.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使用,则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国家法院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
二、注册商标的撤销
1.假如商标取得注册,但无诚意使用,并在他人提交撤销申请前1个月为止,实际上也没有诚意真正投入使用,而且注册后未使用期间已连续3年以上,则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基于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向国家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双方当事人对国家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利害关系人或商标审查官可以向国家法院对某个注册商标提出更正诉讼,理由可以是:
(1)该商标注册含有省略错误;
(2)该商标注册错误取得或错误保留,应当删除或修正;
(3)该商标注册应附加条件或限制;
(4)该商标注册有错误或缺陷。
3.若注册商标所有人未遵守或违背注册簿上规定的相关条件或限制,任何利害关系人或知识产权局都可以向国家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或变更该注册的申请。
4.知识产权局提交上述任何更正或撤销申请应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
5.在A簿取得注册的商标,自注册日起3年后,将具备不可异议性,除非他人提交撤销诉讼时,该商标使用在注册人的商品上无显著性。
三、注册商标所有人名称和地址变更、注册商标的许可和转让
1.注册商标所有人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应向知识产权局提
交变更申请。所需要提交的文件为名称/地址变更证明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如证明文件非英文书写,还须提交经证明的英译文。
2.有注册商标使用人的规定,尽管非强制性,但对于全资子公司而言还是值得做的。注册使用人对于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该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注册使用人可以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代替商标注册人行使诉讼权利。
3.非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提交申请,在全部或部分注册商品上成为商标注册使用人。申请书中必须明确告知审查官商标注册人与打算注册的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注册人对使用人控制的程度。审查官可以附加条件或限制准予商标注册的使用人在全部或部分商品上取得注册,成为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人,也可以在认为违背公共利益情况下,或者发现该注册会助商标中的卑劣行为得逞,而拒绝某人成为商标的注册使用人。商标使用人的注册有效期自申请提交日起计算,不会超过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但可以在商标注册有效的情况下申请续展。
4.如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发生变化,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由受让人向知识产权局尽快提交商标转让注册申请。所需文件为申请书,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书原件,若非英文书写,则还需要提交经证明的英译文,以及商标注册证原件。
5.注册商标可以带信誉转让,也可以不带信誉转让。但在如下情况下;不带信誉转让无效:
(1)转让人或其前辈根本就没有使用过该商标;
(2)转让人还在其他商品上继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那些商品与转让人存在某种关联,那些商品与转让商标使用商品类似,容易欺骗公众。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那些本来申请注册就打算转让给一个即将成立的公司的商标,或者商标注册的意图就是本来要注册一个使用人,并且在商标取得注册的6个月内完成该注册,并在此期间已经使用了该商标。
6.在转让行为被质疑时,如果商标已经指示商品或服务与受让人之间的联系,并具备排他性,该转让行为有效;或者在转让注册3年以后,转让才被质疑的,该转让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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