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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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1.(a)本同盟的行政工作由国际局负责,该局接替与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公约设立的同盟局合并的本同盟局的工作。 (b)国际局负担本同盟各机构的秘书处的工作。 (c)产权组织总干事是本同盟最高官员并代表本同盟。 2.国际局汇集并出版有关保护版权的资料,本同盟每一成员国应尽快将有关保护版权的所有新法律及官方文件通知国际局。 3.国际局出版一种月刊。 4.国际局应本同盟各成员国之请求,向它们提供有关保护版权问题的资料。 5.国际局从事各项研究并提供有利于保护版权的服务。 6.总干事及由他指派的任何工作人员均可出席大会、执委会、其他各种专家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由他指派的一名工作人员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7.(a)国际局根据大会指示和与执委会合作,筹备修订除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外的公约条款的会议。 (b)国际局可就筹备修订会议征询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性组织的意见。 (c)总干事和由他指派的人员可参加这些会议的审议,但无表决权。 8.国际局执行交付给它的所有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1.(a)本同盟有自己的预算。 (b)本同盟的预算包括本同盟本身的收入及支出,它对各同盟共同开支预算的缴款,以及在情况需要时,交给产权组织会议预算支配的款项。 (c)不专属本同盟而同样属于产权组织管理的其他一个或几个同盟的开支,视为各同盟的共同开支。本同盟在共同开支中所占份额视这些开支与它的关系而定。 2.本同盟预算的确定须考虑到与其他由产权组织管理的同盟的预算相协调的要求。 3.本同盟预算的经费来源如下: (1)本同盟成员国的会费; (2)国际局代表本同盟提供服务的收入; (3)销售国际局有关本同盟的出版物的所得以及这些出版物的版税; (4)捐款、遗赠及资助; (5)租金、利息及其他杂项收入。 4.(a)为确定成员国在预算中缴纳的份额,本同盟的每个成员国分别归入各级并根据下列所定数量单位缴纳每年的会费: 第一级…………………………………25个单位 第二级…………………………………20个单位 第三级…………………………………15个单位 第四级…………………………………10个单位 第五级…………………………………5个单位 第六级…………………………………3个单位 第七级…………………………………1个单位 (b)除以前已经指明者外,每个国家在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时,须说明它希望被列入哪一级。也可以改变级别。如果某一成员国希望降低其级别,它应在某一届常会期间将此事通知大会。这一变动自该届会议后的那一日历年开始时生效。 (c)每个国家每年会费数额在所有国家每年向本同盟交付的会费总数中所占比例,同它所在的那一级的单位数在全部国家的单位总数中所占比例相同。 (d)会费应于每年一月一日支付。 (e)逾期未缴纳会费的国家,如拖欠总数达到或超过过去整整两年内它应缴纳的会费数,则不得行使它在本同盟任何机构中的表决权。但如该机构认为这种拖欠系由于非常及不可避免之情况,则可允许该国保留行使其表决权。 (f)如在新的会计年度开始前还未通过预算,则可按照财务条例规定的手续将前一年的预算延期实行。 5.国际局代表本同盟提供的服务应得收入的数额由总干事确定,总干事向大会和执委会就此提出报告。 6.(a)本同盟拥有一笔由每一成员国一次付款组成的周转基金。如基金不足,由大会决定增加。 (b)每个国家对上述基金的首次付款数以及追加数应按基金成立或决定增加当年该国缴纳会费数的比例。 (c)付款的比例及方式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提议并征求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意见后决定。 7.(a)与产权组织所在地的国家签订的会址协定规定,如周转基金不足,可由该国垫款。垫款数和垫款条件由该国和产权组织每次分别签订协定。在该国承诺垫付款项期间,该国在执委会中占有一席当然席位。 (c)a项所指国家和产权组织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废止提供垫款的保证。这种废止自通知提出那一年底起三年后生效。 8.根据财务条例规定的方式,帐目审计由大会同意指派的一个或几个本同盟成员国或外聘审计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1.所有大会成员国,执委会或总干事均可提出修改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及本条的建议。这些建议由总干事在提交大会审查前至少六个月通知大会成员国。 2.第一款所指的各条的修改应由大会通过,通过需要投票数的3/4;但对第二十二条及本款的任何修改需经投票数的4/5通过。 3.第一款所提各条的任何修改,至少要在总干事收到在修改通过时为大会成员国的3/4国家根据它们各自的宪法批准修改的书面通知一个月后才能生效。以这种方式接受的这些条款的修改对修改生效时为大会成员国的所有国家或其后成为成员国的国家具有约束力;但任何增加本同盟成员国财务义务的修改只对那些已通知这类修改表示接受的国家有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1.本公约可进行修订,以便使之得到改善,从而使本同盟体制臻于完善。 2.为此目的,可相继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内举行同盟成员国代表的会议。 3.除第二十六条有关修改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的规定外,所有对本文本的修订,包括附件的修订,均需投票数全体一致通过。 第二十八条 1.(a)凡签署此公约文本的任何本同盟成员国均可批准此公约文本,如尚未签署,则可加入本公约。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总干事处。 (b)本同盟任何成员国在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中均可声明其批准或加入不适用第一至二十一条及附件;但如该国已根据附件第六条第一款作出声明,则它在上述文件中可只声明其批准或加入不适用于第一至二十条。 (c)凡根据b项已声明其批准或加入对该项所提到的条款不发生效力的本同盟任何成员国可在其后任何时候声明将其批准或加入的效力扩大到这些条款。这一声明交存总干事处。 2.(a)第一至二十一条及附件在实现下述两个条件后三个月生效: (1)至少有五个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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