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保护发明模范法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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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发展中国家保护发明模范法 【分 类】 知识产权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发展中国家保护发明模范法 模范法的历史 为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和技术秘密(know-how)撰写一份模范法的意见,最早是在1963年由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邀集在日内瓦举行的“为研究工业不发达国家工业产权问题专家委员会”上提出的。 委员会在会上一致通过建议,提出: “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应承担草拟保护发明和技术改进的模范法的任务,编 写时要顾及现有的各种体制,并且附加注释”。① 建议——专家委员会在1963年10月21至23日的日内瓦会议上,研究正进行工业发展的国家的工业产权问题。 经过对进行工业发展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方面的一切问题的讨论后,建议: 1. 特别鉴于工业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进行工业发展的国家应该:(a)在工业产权方面,制订适合需要的法律和管理制度;(b)既然他们不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的成员国,应权衡依附这个联盟的利益,考虑加入联盟的可能性;2.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应该承担拟订保护发明和技术改进的模范法草稿的任务。编写时要照顾到现有的各种体制,并附加注释;3.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应着手一个便利巴黎联盟成员国的技术援助方案,并为此向成员国,厂矿和联合国组织的国际基金会劝募捐款;4.应要求联合国组织秘书长,邀请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派一观察员,出席将于1964年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以使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对会议将讨论的有关巴黎联盟的事项得以充分了解。 1964年年初②,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写成了法规拟例和注释的草稿,分 送六十九个国家(和地区——译者)的政府作研究并提意见。这六十九个国家(和地 区——译者)在1964年日内瓦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上曾自 认是处于发展中③。除这些国家(和地区——译者)以外,还分送给了已参加保护工 业产权国际联盟的成员国政府。此外还将草稿送交了联合国和若干其它政府间或非政 府间的国际组织。 这一草稿还送交了应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邀请于1964年10月在日内瓦举行会议的专家委员会。“模范法委员会”(即前述之专家委员会)共有二十二个国家的代表。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标准,他们都是发展中国家。它们是:阿尔及利亚、阿根廷、锡兰、智利、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海地、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色列、肯尼亚、墨西哥、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塞拉利昂、苏丹、坦桑尼亚、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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