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保护发明模范法 (2) |
|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商标在线 点击数: 关键字:中国国际商标在线 |
|
第三章 专利的批准 本章处理的是专利的批准及其有关问题。共计有九节(十二至二十),其中一节(第十八节)有三个变通规定。 第十二至十六节包括有关专利申请的内容,其中有强制性的,也有可供任意选择的条文。第十二节提到了申请案必需具有的材料,并规定申请必须向专利局提出;第十三节说明对发明的叙述和如何形成权项要求;第十四节简要提出一件申请案中只能涉及一项发明;第十五节阐述所谓优先权;第十六节规定应付费用。 第十七和十八节有关申请的审查和专利颁发。 第十九节和第二十节有关专利的颁发,登记和公布,以及有关的手续。 关于审查问题(第十七节和第十八节)首先需要特别加以说明,因为提出的是一些重要的问题,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专利局审查申请书时,究竟应该仅审查规格程式,还是应一并审查内容实质。 形式审查是说,审查的目的在于判断申请书是否包括了全部必需的材料(第十二节),涉及的发明是否不超过一项(第十四节),是否已交规定的费用(第十六节),是否声称有优先权(第十五节),是否符合规格方面的要求。 实质审查,主要指的是肯定发明的专利性。审查(第一至五节)包括新颖性问题(普遍新颖性或地方新颖性——见第二节注释),申请书的说明和权项要求是否符合第十三节的条件,发明是否已经有专利或属已申请过的对象,以及优先权声称是否合格(第十五节)。 这两种制度各有优缺点。 仅作形式审查制度的主要优点是可降低专利局内的行政程序费用,手续简便迅速。一般讲,专利申请人在申请前要花出费用委托代理人为核实发明的新颖性查阅资料,以免浪费不必要的费用。不经查核资料,申请落空的可能性很大,一旦使用发明,可能遭致同一发明的已先取得专利权的人在法庭控告。但这种查对资料不及专利局查对可靠,并且也不是例行的手续。因此,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就是纯粹没有价值取得专利的事物,只因符合形式审查的要求,却取得了专利。通过这种方式批准的专利,即使竞争对手看出一经假手法庭的考验,它们就会被宣布无效,但因为诉讼常常既费时间,耗资也大,便不予计较。所以这种专利即使不被取消,也有一定的障碍作用,可能阻碍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实质审查可使不该颁发专利而误发的可能性大为减少。这种专利可受到更大的尊重。别人使用起的妨碍作用小些。无效的专利数目减少,法院的工作便可减轻。但是这种制度的申请相当慢,手续复杂而费用大,主要因为每一申请案都要由技术资历高,经验多的人仔细审查。还需有十分复杂的管理机构。费用大,故须由政府负担,政府可能发现难以提供必要的资金。如果由申请者负担的话,许多申请人会考虑与其花大笔申请费用,不如不要专利。⑧ 为了解决这种困难,或至少解决一部分困难,可能适宜于提出另一种制度。就是实质审查的实际工作不由本国专利局自己承担,而由某一个公正而有技术资格的团体承办。这种团体有如荷兰海牙的政府间组织,国际专利研究所。此研究所经请求,可根据一定条件,并收一定的费用,承允主要对具体申请案新颖性的评价写出意见。另一解决办法是,几个国家集中力量组成作实质审查的区域审查中心之类。还有的办法是,或至少在一个过度阶段里,对几个技术部门,借用预定的某几个采用彻底审查制度的国家的审查报告或专利批准案,作为考虑一项专利是否值得在本国批准的充分而有结论性的依据。 所谓的延迟审查制度,是一种从某种意义上讲,作实质审查和不作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制度。这种混合制度有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仅通过审查形式批准专利。专利有效期只有几年,譬如说,五年,然后专利权所有人就要取决是放弃专利,还是申请作实质审查。当然,可能会因审查不合格被驳回。经验证明,批准的专利经过几年就对专利权人变为无用的,可能多到半数。在延迟审查制度里,这些专利就被放弃了。于是,审查的工作量可以减少很多。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从这几种制度中,向他们推荐那一种都是困难的。甚至对工业高度发展的国家来说,什么办法最好,在原则上看法也有很大差别。例如,美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实质有完全先审制度,荷兰最近改先审为延迟审查,而意大利和比利时以及瑞士的大部分都仅作形式审查即颁发专利。 每一发展中国家都必须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可能作抉择。 模范法对三种方法都作了设想。因此,在第十八节中包括了三种变通规定。第一种:甲是为仅作形式审查的制度规定的条文;第二种:乙是批准前审查的制度(“先审制”),第三种,丙是批准以后过几年审查(“延迟审查制”) 本文 第十二节 申请条件 (1)申请专利应向专利局提出,必须具备下列各项:(a)申请人姓名全称及地址。如果申请人地址在国外,则需注明国内的联系地址。(b)对发明的说明,如文中有提到绘图的地方,必须附图。(c)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权项要求。 (2)如有需要,专利申请书中可附一项经实际发明者签署的声明,请求在专利证书中提名他为实际发明人,并在声明中写明姓名和地址。 (3)如申请由代表人呈递,应附送经签署的委托书。对签字式样不需成立法律手续或提供证明。 (4)专利申请书规格要求细节必须按照实施规则缮写。 评注 本节规定申请书及可能需要的附件内容。 申请人的正常通讯地址在国外者,则须选定国内的联系地址,并在申请书中注明〔第(1)(a)款〕。这有助于专利局或其他人要和他通讯时,可及时和他连系上。如后所说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内容导读: 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的 中国和西班牙两国政府关于商标注册和保护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商标保护协定 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 中国和阿根廷关于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
| 版权说明:中国国际商标在线所有内容禁止转载,否则追究法律责任。中国国际商标在线中国国际商标在线 |
|
上一篇文章: 发展中国家保护发明模范法 (1) 下一篇文章: 发展中国家保护发明模范法 (3) |
| 【字体:小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