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保护发明模范法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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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无需另作解释。 第(4)款指“依本法寄送已登记专利权人的函件”。这种函件遇有下列情节应按规定寄送:分案申请〔第十七(3)节〕,强制许可证〔第四十四(2)节〕和第(4)款,以及许可证领取人提出的侵害诉讼〔第五十二(1)节〕。 本文 第二十节 专利的公布 (1)专利一经按批准顺序颁发,专利局即应立刻将专利内容,除说明书及附图外,按第十九节第(1)款公布。对于请求权项的公布,应按可能及实施规则规定的方式。可以公布权项的摘要作代,并不妨碍专利的范围和效力。 (2)对已在专利局登记的专利可由该局免费答复询问。任何人均可购买专利证书的副本。本规定并适用于一切专利事务的记录。 评注 第(1)款涉及的是对专利的公布。由于按规定,除专利权人(或他的合法继承人)外,任何人不经他们的许可不能利用这项专利发明(见第二十一节)。所以,重要的是尽快最全面地向公众报导专利的存在,发明最主要的特点,和可能的正常有效期。这就是模范法规定需作公布的原因。公布可以通过专利公报,如果没有这种专门的公报,可在其他的适当的政府公报或政府出版物中公布。 对每一专利都必须公布第十九节(1)款中提到的除发明说明书和附于说明书的绘图以外材料;另外,权项的全文可以用权项摘要代替。这种做法是模范法为降低出版费用而不硬性规定。权项文字压缩的程度和方式应在实施规则中定明。 为了便于任何公民了解专利的全部内容,第(2)款还规定准许任何人能了解权项和发明说明书的全文,如说明书有附图,亦可了解附图。 本文 第四章 专利赋专与的权利 因为专利赋与专利权人一定年限的权利,排除他人作出与专利发明有关的行动。所以必须给这权利划定明显而准确的界限。第四章旨在做到这点,共包括四节;第二十一节中规定了专利赋与的权限范围,第二十二节规定用组成专利证书的各种文件表示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第二十三节说明书,只是在某些活动方面可以援引专利权;最后,第二十四节,维护在专利申请前已经善意地使用或准备使用同一发明的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节 专利权利的性质 专利权赋与登记专利权人权利,排除第三者的下述行为:(a) 为制品颁发的专利,则禁止:(i)制品的制造,进口,推销,出售和使用。(ii)为推销,出售和使用而储备制品。(b)为制造方法颁发的专利,则禁止:(i)制造方法的应用。(ii)对用制造方法直接产生的制品作如以上(a)款的行为。 评注 遵照关于发明单一性规定的条文(第十四节),一项专利可涉及制品,或制造方法,或兼及两者。在专利权项中〔第十三(2)节〕,必须明言一项专利涉及什么制品,或什么方法,或涉及的制品和方法。 当专利兼及制品和方法,在没有例外条款可援引时,专利权人对某些行为保有权利。本节(a)款仅涉及对制品的行为:(b)款仅涉及对制作方法的行为。 仅就制品而言,专利法一般准许保留的行为不仅限于制造,而且扩大到进口,推销,出售和使用以及为后三种行为作准备(即推销,出售和使用)而储备制品。 在模范法委员会讨论时,曾提到排除第三者进口的权利——虽然单就进口而言,只要专利权所有人有权排除第三者在这个国家出售和使用他自己或别人进口的该种制品,那么进口一事对他并不起什么独立的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可能引起不利的后果。但是委员会注意到强制许可证制度(第三十四至四十四节)可能解决这个问题,并能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从制造方法来讲,保留权利的行为有两种。第一种,有关制作方法的本身,保留权利的行为是“应用”(使用和利用)的行为。第二种是关于通过专利制作方法得到的制品。一旦制品制成,保留权利的行为和制品专利相同。在制作方法专利中,如果同一制品是用专利制作方法以外的方法制成的,当然便不在专利保护之列。根据同样理由,如果一项最终制品是从专利方法的制品取得的,但却经过了重要的改造或修改,从而最终制品不是从专利制造方法直接取得,那么,这种制作方法便也不在专利保护之列了。 本节开头规定专利赋与已登记的专利权人“有权排除第三者”做出某些行为。应注意这种排除是法规条文的本质,所以并不要求专利权人采取什么行动或表示他的意愿。对上述的行为,第三者自动受到排除。第三者除非从专利权人或法庭获得许可证,或因第二十三或二十四节规定而受惠。否则,他们的行为便将被认为侵犯专利权人的权利。 本文 第二十二节 专利保护范围(1)专利赋与的保护范围以专利权项的条文为定。(2)应用专利的说明书和绘图解释专利权项。 评注 本节处理的是专利的技术范围。问题是从技术(工程)的角度看,一项专利实际包括些什么。当有人没有逐字遵守专利证书的全文却仅使用了专利的某些成分而被控侵权时,这个问题的回答就会变成特别重要。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在确定专利权范围时,首先考虑的是专利权项〔见第(1)款〕。按照第十三节(2)款的条文,就是“确定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 但是,权项文字的本身,并不一定必然充分。虽然使用基本上同样的手段去达到专利预期的结果,在实施发明时,有时可能已偏离了权项的文字。这就是为什么第(2)款要规定专利权项应按照说明书和绘图去解释(如有绘图的话)的原因。这样的解释有助于表达发明的本质。 本文 第二十三节 专利权的界限(1)专利赋与的权利只限于为工业和商业目的的行为。(2)专利赋与的权利不得扩大到专利保护的制品在我国合法售出以后的行为;然而,如果专利还关系到制品的一种特别用途,则对这种用途将继续为登记的专利权人保留权利。 评注 本节规定了对专利的两种限制,其一如第(1)款,其二如第(2)款所述。 第(1)款所指是专利权仅包括为工业或商业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和行为(如制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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