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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GATT总干事亚瑟·邓克尔提出的《与贸易有关于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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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GATT总干事亚瑟·邓克尔提出的《与贸易有关于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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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巴黎公约第6bis条的规定应准用于服务。在确定一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应该考虑该商标在相关的公众范围内的知名度,包括在该缔约国由于对该商标的宣传而形成的知名度。 3.巴黎公约第6bis条的规定应准用于与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不相似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其条件是与这些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的使用应能够表示出这些产品或服务与已注册商 标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已注册商标所有者的利益有可能因这样的作用而受到损害。 第17条 例外 缔约方可以规定对商标所赋于的权利的例外,例如善意使用描述性词语等,其条件是这样的例外应考虑商标所有者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第18条 保护期限 原始注册商标和每一次续展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不得短于七年。一个商标的续展注册次数不受限制。 第19条 对使用的要求 1.如果将使用作为维持一个商标注册的条件,那么只有在至少不间断地连续三年不予使用之后,而且商标所有者没有提出由于存在障碍使之无法使用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方能取消注册。构成阻碍商标使用的并非出于商标所有者意愿的情况,例如对进口的限制或者政府对受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要求,应被认作是未能使用的正当理由。 2.在接受商标所有者控制的情况下,另一人对商标的使用应被认作是能够维持商标注册的使用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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