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新西兰关于互惠商标注册的换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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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中国和新西兰关于互惠商标注册的换文 【分 类】 知识产权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75.06.18 【实施时间】 1975.06.18 【发布部门】 北京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李强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的代表最近关于两国间在互惠的基础上注册商标的会谈。这些会谈的举行,是为了加强新西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间贸易的发展。 我现荣幸地建议两国政府间达成一个协议,根据该协议一方国家的公司、企业和国民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对方国家申请任何商标的注册,并按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章取得已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这个提议,我荣幸地建议本函和您同样措辞的复函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协议,协议自您复函之日起生效。 我谨向阁下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贸易工业部长 弗 里 尔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十八日 (二)我方去文 新西兰贸易工业部长弗里尔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一九七五年六月十八日的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编者) 我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该提议,您的来函及本复函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协议,协议自本日起生效。 我谨向阁下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长 李 强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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