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拿大)关于互惠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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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中加(拿大)关于互惠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分 类】 知识产权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73.07.16 【实施时间】 1973.07.16 【发布部门】 北京 (一)我 方 去 文 加拿大驻华大使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代表为了加强我们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贸易的扩大而举行的关于互惠商标注册的会谈。 兹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两国间已就互惠商标注册问题达成下述协议: “双方国家的政府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一方国家的个人、合伙、公司、政府企业可在对方国家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 如加拿大政府接受上述内容,我荣幸地建议本文和阁下的英、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的复文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间关于此事的协议,并自阁下复文之日起生效。 阁下,请接受我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乔 冠 华 (签字) 一九七三年七月十六日于北京 (二)对 方 来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乔冠华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七三年七月十六日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谨通知您,加拿大政府接受上述内容,同意您的来函和本函的英、法文具有同等效力的复文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加拿大驻华大使 苏 约 翰 (签字) 一九七三年七月十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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