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关于互惠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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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中意关于互惠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分 类】 知识产权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73.01.05 【实施时间】 1973.01.08 【发布部门】 北京 (一)我 方 去 文 意大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意大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为了加强中意两国的友谊和促进贸易的发展,双方政府有关当局曾就两国互惠商标注册问题进行了商谈。现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两国间就互惠商标注册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一方国家的公司、企业可在对方国家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已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 上述协议在接到贵馆复函确认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一九七三年一月五日于北京 (二)对 方 来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意大利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收到外交部一九七三年一月五日的照会,其内容如下: “……(见我方去文)……” 兹荣幸地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照会内容,同意贵照会和本照会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协议,并自本复照之日起生效。 意大利共和国大使馆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意大利共和国大使馆 一九七三年一月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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