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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         

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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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 (2) (职责) 大会应:  (Ⅰ) 行使本条约明确地赋予的权利并执行本条约明确地分 配的任务;  (Ⅱ) 审查和批准总干事有关执行本条约的报告和活动;  (Ⅲ) 关于修订会议的筹备事项对总干事给予指示;  (Ⅳ) 批准第十三条第(2)款所述的帐目;  (Ⅴ) 采取旨在实现本条约的目标的其它适当的行为。 (3) (代表) 一名代表仅可以一国名义代表一个国家进行投票。 (4) (投票) 每一缔约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5) (开会法定人数) (a) 缔约国的半数应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b) 在不足开会法定人数时,大会可以作出决议,但除有关自身议事程序的决议外,所有这类决议只有按施行细则规定经通信投票达到开会法定人数和取得所需多数票时,方能生效。 (6) (多数票) 除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2)款及第十五条第(2)款(c)项另有规定应适用各该规定外,大会的决议需有所投票数的多数票。 (7) (会期) (a) 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通常会议,由总干事召集,最好与本组织协调委员会同时间和同地点召开。  (b) 大会的临时会议应由总干事主动提出或应四分之一缔约国的要求召开。 (8) (议事规程) 大会应通过本身的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财 务 (1) (自筹资金) 国际局的收费数额和公报售价标准的确定,应使国际局自该项收费和公报售款所得的总收入足以支付国际局由于执行本条约所负担的全部费用。如果任一财务年度出现亏空,各缔约国应提供捐助,予以弥补。 (2) (帐目) 总干事应向每届通常会议报告执行本条约有关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向大会提交相应的帐目,请求批准。 第十四条 施行细则 (1) (施行细则的通过) 关于执行本条约的细节应在本大会第一届会议通过的施行细则中规定。通过施行细则需有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的多数票。 (2) (施行细则的修正) 大会可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决议,对施行细则进行修正。 (3) (本条约和施行细则的抵触) 如本条约的规定与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发生抵融,应以本条约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条约的修订和修正 (1) (修订) 本条约可由缔约国会议修订。 (2) (修正) (a) 第三条第(2)款至第(8)款、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八条第(3)款至第(7)款,和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以及第十四条,均可由大会修正。  (b) 对(a)项所述条款的修正案,可由任何缔约国或总干事提出。修正案至少应在提交大会审议前六个月,由总干事通知各缔约国。  (c) 通过上述条款修正案需有大会成员国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票。  (d) 对上述条款的任何修正案,应在总干事收到大会通过修正案时的四分之三缔约国接受修正的书面通知起一个月后生效。  (e) 任何已接受并生效的上述修正条款,对于在大会通过修正案时的所有缔约国,以及在大会通过修正案之日以后成为缔约国的所有国家,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成为本条约的缔约国 (1) (批准;加入) 本组织任何成员国通过以下手续均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国:  (Ⅰ) 签字后交存批准书,或  (Ⅱ) 交存加入书。 (2) (文件的交存) 批准书或加入书应递交总干事保存。 第十七条 本条约的生效 (1) (开始生效) 本条约在十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以后生效。 (2) (不适用开始生效的国家) 本条约对于不属第(1)款所述的任何国家,应在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一个月后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对本条约的保留  对本条约不允许有任何保留。 第十九条 退出本条约 (1) (通知) 任何缔约国均可通知总干事退出本条约。 (2) (生效日期) 退出应自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条约的签字和语言 (1) (原本) 本条约应在一份用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写成的一份原本上签字,各种文本均为同等的正本。 (2) (正式文本) 总干事在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后,应制定阿拉伯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葡萄牙语以及大会指定的其他语言的正式文本。 (3) (签字的时限) 本条约在日内瓦开放签字,到1978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保存职责 (1) (原本的保存) 本条约原本应由总干事保存。 (2) (经证明的副本) 总干事应将经其证明的本条约副本二份送交本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并根据请求送交任何其他国家。 (3) (本条约的登记) 总干事应将本条约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4) (修正案) 总干事应将经其证明的本条约任何修正案二份送交各缔约国,并根据请求,送交任何其他国家。 第二十二条 通 知  总干事应将下列事项通知本组织各成员国:  (Ⅰ) 按照第二十条规定的签字;  (Ⅱ) 按照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的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  (Ⅲ) 按照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本条约生效日期;  (Ⅳ) 按照第十四条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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