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商标保护协定 |
|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商标在线 点击数: 关键字:中国国际商标在线 |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商标保护协定 【分 类】 知识产权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77.09.29 【实施时间】 1978.03.01 【发布部门】 北京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北京发表的两国政府联合声明的精神,本着保护商标以进一步发展两国贸易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法人(包括对外贸易机构)及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上,在取得商标权及其他有关商标注册权利方面,应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法人(包括对外贸易机构)及自然人所享有的待遇。 第 二 条 一、本协定在各自国家履行为生效所必要的国内法律手续并交换确认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本协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之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之前,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三年期满或在其后,可以在三个月之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相关内容导读: 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的 中国和西班牙两国政府关于商标注册和保护协 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 中国和阿根廷关于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欧洲专利公约)(3
|
| 版权说明:中国国际商标在线所有内容禁止转载,否则追究法律责任。中国国际商标在线中国国际商标在线 |
|
上一篇文章: 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 下一篇文章: 中国和西班牙两国政府关于商标注册和保护协议的换文 |
| 【字体:小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