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西班牙两国政府关于商标注册和保护协议的换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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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中国和西班牙两国政府关于商标注册和保护协议的换文 【分 类】 知识产权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77.06.10 【实施时间】 1977.08.10 【发布部门】 北京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李强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向阁下提出下述西班牙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商标注册和保护协议。 “为了密切相互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间的贸易发展,达成如下协议: 第 一 条 协议双方的任何一方的自然人或法人,凡有关工厂或商业标记的保护问题,得以在对方国土上在它们注册的有效期内享受各自法律在工厂或商业标记的内容、效力方面给予本国自然人或法人的同等权利。 第 二 条 协议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为了享受本协议规定之权利提出任何以在申请保护的国家里居住或开业为条件。 第 三 条 本协议涉及之人员,凡愿意在对方国家注册其工厂或商业标记者,应履行该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手续。 第 四 条 本协议一直有效,除非协议之一方六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表示希望终止本协议。” 如上述建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接受,我荣幸地建议,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构成这一问题的协议,并自阁下复函之日起两个月后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西班牙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何塞·拉蒙·索布雷多 (签字) 一九七七年六月十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西班牙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何塞·拉蒙·索布雷多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七七年六月十日的来照,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编者) 我荣幸地通知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来照内容,并确认来照和本复照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协议,自本日起两个月后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 李 强 (签字) 一九七七年六月十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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