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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加纳注册商标       ★★★

加纳商标注册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商标在线 点击数: 关键字:加纳

 一、概要

    1.加纳保护商标的法律包括1965年的商标法(1969年生效) 和1970年的商标条例;

    2.商标权的产生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3.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证明商标;

    4.商标注册将商品分为34个类,其商品分类方法与《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商品分类一样。商标注册采用一个申请一个类别的原则;

    5.加纳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非洲区域工业产权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商标”是指用于或准备用于有关商品的标记,用来表示该商品和制造、挑选、证明、经营或销售该商品的所有人之间的关系。标志包括图形、品牌、标题、标签、票签、姓名、签字、文字、字母、数字或上述任何形式的组合。

    商标注册分为A部和B部,和英国以前的商标法规定相似。在A部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包含或至少由下列一个基本要素组成:

    1.以特殊或特定方式表示的公司、个人或企业的名称;

    2.注册申请人或其前任的签字;

    3.任意组合的文字;

    4.未直接表示商品特性或质量的文字,并且不属于通用地名、常用姓氏;具有第二含义的地名或姓氏可以注册;

    5.任何其他显著性标志。不属于上述1—4项的姓名、签字或文字,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显著性的证据。

    “显著性”是指能够用来区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和其他人的商品的特性。在A部注册的商标,可以在B部就其全部或部分申请注册。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造成欺骗、引起混淆或违反法律、道德的,不予注册,诚实共同使用人除外。

    化学元素或化合物的通用名称不得注册。

    四、申请人资格

    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或最先打算使用商标的人有权申请注册该商标。

    如果申请人在公司即将成立之前不使用也不打算使用该商标,而打算在规定期限内或在注册官允许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将商标转让给该公司的,或者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同时将某个人作为使用人一并提出申请的,可以申请注册。

    商标所有权人之外的人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登记为该注册商标全部或一部分商品或服务的注册使用人。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所需文件

    1.签署的委托书;

    2.商标电版(普通文字商标不要求提供);

    3.10张商标图样(如果指定颜色,提供10张彩色图样),普通文字商标不要求提供;

    4.非英文文字商标,需要提供英文含义。

    要求优先权的,需要提供经公证的优先权文件(未规定期限)。非英文的优先权文件,需要附英文翻译。

    (二)申请程序

    注册官将对在先注册商标进行查询,如有反对意见,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2个月内予以答复或申请听证,否则将视为放弃申请。

    (三)办理中请程序的期限

    如果由于申请人的过错,在提交商标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未办理完申请程序,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其在通知之日起14天内或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申请程序,否则,将视为放弃申请。

    (四)商标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应在政府公报上子以公告。

  (五)商标弄议

  任何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或注册官允许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六)上诉

  对审查官的任何要求或决定都可以向法院上诉。

  (七)注册效力

  商标获得注册,将赋予注册人在相关产品上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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