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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马拉维保护商标的法律为1968年的商标法。依据1957年联邦商标法在原“罗得西亚和尼亚萨兰联邦”(现在的津巴布韦,马拉维和赞比亚)注册的商标,在联邦1963年解散以后在马拉维仍然有效,并在有效期满后可以继续申请续展;
2.商标权的产生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3.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
4.商标只能在特定的商品或特定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其商品分类方法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一样。商标申请采用一个申请一个类别的原则;
5.马拉维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除证明商标外,“商标”是指用于或准备用于有关商品,用来表明该商品和商标所有人或有权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人在贸易过程中的关系的标记。该标志包括图形、品牌、标题、标签、票签、姓名、签字、文字、字母、数字或上述任何形式的组合。
马拉维商标注册分为A、B、C和D部。A部和B部和英国以前的法律规定相似。在A部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包含或至少由下列一个基本要素组成:
1.以特殊或特定方式表示的公司、个人或企业的名称;
2.注册申请人或其业务前任的签字;
3.任意组合的文字;
4.未直接表示商品特性或质量的文字,并且不属于通用地名、常用姓氏;
5.任何其他显著性标志。不属于上述1-4项的姓名、签字或文字,除非有注册官或法院的命令,不被视为有显著性。
“显著性”是指能够用来区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和其他人的商品的特性。注册官有权对显著性提出初步意见。
如果将尚健在人士或注册官认为尚健在人士的姓名或形象用在商标上,注册官在审查商标注册之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这个人的同意函。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造成欺骗,或者对其使用容易造成欺骗、引起混淆或违反法律、道德的,不予注册,诚实共同使用人除外。
注册官可以拒绝接受带有以下字样或设计的注册申请:
1.“专利”、“已获专利”、“已注册”、“已注册设计”、“版权”以及其他类似内容的文字;
2.英国女王或皇室成员的标志或仿制品;
3.“红十字”或“日内瓦红十字”字样,日内瓦和其他红色十字标志,红底白色、红底银色或其他类似颜色的瑞士联邦十字标记;
4.与英国皇家、英联邦、军队等有关的标记;
5.注册官经常公告的一些标记。
四、申请人资格
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或打算使用人有权申请注册。
对已经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标主张所有权的人可以申请注册。
如果申请人在公司即将成立之前不使用也不打算使用该商标,而打算在商标公告之日起6个月或注册官允许的更长时间内将商标转让给该公司的,或者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同时将某个人作为使用人一并提出申请的,可以申请注册。
商标所有权人之外的人可以有条件或五条件地登记为该注册商标全部或一部分商品或服务的注册使用人。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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