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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的效力、有效期及续展
商标一旦获得注册,将赋予注册人在相关产品上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对于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得主张侵权补偿。
如果第三人在一个商标注册前已经连续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那么,即使该商标获得注册后,注册人也不得干预或限制该第三人对近似商标的继续使用,也不得反对该第三人在已经使用的商品上申请注册该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为申请日起?年,以后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4年。商标续展申请必须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至有效期满前提出。续展宽展期为1个月,但需交纳罚金。
审查官会在商标注册期限即将届满时通知商标注册人。如果注册人不申请续展,审查官将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仍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将被注销。
申请续展时,需要提交经签字的委托书。
注册商标因未续展或因注册人未交纳续展费而被注销,在被注销之日起1年内,对于任何商标注册申请来说,该商标仍被视为已注册商标,除非能够使审查官认为该商标在被注销之前3年内未被善意使用,或者对于被注销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混淆或欺骗。
二、注册商标的撤销及限制
请求商标权益的人可以向审查官提出申请,请求其发布命令修改与该商标有关的注册事项。审查官可以拒绝该申请也可以发出任何相应的命令。
原在A部注册的商标,其注册事项在该商标7年注册有效期后将在各个方面被视为有效,除非该商标注册由于欺诈而获得,或含有不道德或不良因素,或对该商标的使用将导致欺骗或混淆。
三、商标的使用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有被善意使用的愿望或投有被善意使用可能导致被撤销。
四、商标的许可及转让
(一)许可
商标所有权人之外的人可以有条件或五条件地登记为该注册商标全部或一部分商品的注册使用人(防御商标除外)。
在判定一个注册商标是否符合使用要求时,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人以及注册使用人许可的人对于该商标的使用视为商标所有人对于该商标的使用。
注册使用人可以要求商标所有人对商标侵权人采取法律措施,如果商标所有人拒绝,注册人可以自行采取法律措施。
注册使用人的注册申请必须由注册人和使用人共同提交给审查官,并说明二者之间的关系,涉及的商品以及使用的条件。
(二)转让
通过转让、转授或其他法律程序受让注册商标的人,必须申请将自己的身份予以登记,审查官可以要求不带商誉的转让必须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可以随时转让,可以随商誉一起转让也可以不随商誉转让,可以在部分注册商品上转让也可以在全部注册商品上转让。
转让文件必须在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否则不得作为商标所有权的证据在法庭上被采纳。
商标转让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委托书;
2.转让文件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副本,或其他转让证据;
3.注册证原件,用于背书。
不带商誉的商标转让在转让文件签署之日起6个月后申请登记的,登记费用会相对增加。
五、其他
赞比亚习惯法中对假冒行为有相关的规定。
对注册商标的海关保护没有作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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