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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吉尔区(国际区)
一、概要
丹吉尔区目前仍沿用制定于1938年7月20日的第38号工业产权法。
在丹吉尔区,商标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
注册商标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丹吉尔区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丹吉尔区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二、申请人资格
任何摩洛哥公民均可向丹吉尔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对外国人来说,只有巴黎公约原属国或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公民才有权在丹吉尔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巴黎公约原属国或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公民,可在其原属国或巴黎公约任何一成员国的最早注册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丹吉尔区申请优先权。
三、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姓氏名称,企业或公司名称,名称缩写,签字,杂志或期刊的标题,产品的特殊开头或式样,票据,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数字,字母,印章,臆造词,具有显著性的徽记。
四、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与摩洛哥王国的国家名称、旗帜、军徽、盾形纹章、勋章相同或近似的;
2.不符合巴黎公约第六条规定的;
3.与摩洛哥或各国元首的雕像、徽记相同或近似的;
4.与摩洛哥或外国钱币上的肖像相同或近似的;
5.扰乱公共秩序或违背良好的社会道德的;
6.与红十字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7.违背宗教信仰的;
8.商品的通用名称;
9.带有描述性文字或图形;
10.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11,表示商品原产地名称、商品质量、数量或其他特性的。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 申请书一份,包括申请人信息及注册商品/服务;
2.用法文或西班牙文书写的委托书一份,由申请人签署;
3.商标公告用的锌版一块,长和宽不超过10cmx10cm;
4.15张商标的黑白图样;
5.15张商标的实用标签;
6.若是彩色商标,则需提供15张彩色商标图样;
7.巴黎公约原属国的公民,若在丹吉尔区申请商标注册的,需在提交注册申请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官方提交其原属国商标注册证副本一份,该文件需提供相应的法文或西班牙文译文,办理公证手续。
(二)审查
在丹吉尔区,商标注册申请需向摩洛哥工业产权局提交,然后由工业产权局再转交给丹吉尔区商标局。所有商标申请文件必须用法文或西班牙文书写。
在接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商标局将给申请人颁发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份,包括申请日和申请号。
商标的审查只有形式审查,而没有实质审查。
商标的形式审查指商标审查官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备进行审查。
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需在接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的2个月内补交所缺文件。
(三)公告
商标审查官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将在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
(四)异议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在商标公告之日起的2个月内以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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