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时代国外版权立法盘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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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发展的数字时代,著作权人、读者、文化产业相关企业、技术提供商等之间的利益如何平衡和分配,这是著作权制度面临的挑战。
日前,英国知识产权局消息称,英国为适应数字化时代正探讨版权法修改;2007年6月29日韩国正式施行全面修改后的版权法,将数字及网络技术、版权环境下的版权问题纳入其中;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更是走在了立法解决数字环境下的版权问题的最前列,而且美国不断出现新的判例为此类问题提供指导。我国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中将网络传播权写入其中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立法也有所进展,出台了相关条例和司法解释。但在迅速发展的数字时代,著作权的进一步完善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在此背景下,分析国外版权保护法律制度修改的内容和背景,对完善我国版权法律体系不无裨益。
美日版权保护以著作权人为中心
上世纪90年代,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信息的传递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大大方便了知识和信息的普及与交流。然而,作品的数字化也让作品的复制与传播变得极其简单与迅捷,传统著作权法显然力不从心。为此,美国先后于1990年、1994年分别对著作权法做了修改,扩展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和著作权的权能范围,并对网络环境下的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权利的转让等分别做出了新规定。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人与录音物条约》两项条约,试图在国际范围内指导解决因国际互联网蓬勃发展而引起的著作权问题。为了将1996年WIPO通过的以上两项著作权条约纳入美国的著作权法,美国对其著作权法进行了自1976年以来最大规模的修改,并于1998年10月颁布了《数字千禧版权法》。
业内人士认为,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对网上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法案是数字时代网络著作权立法的尝试,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著作权人为中心,加强对其权益的保护,同时又对网络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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