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内阁会议确定《专利法》等一系列法律修改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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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日,日本内阁会议确定了《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草案。此次修改主要涉及通常实施权1登记制度、复审请求期限、电子优先权文本交换的对象国、专利和商标的相关费用、银行转账缴费制度五个方面。具体法律修改情况如下。
1、有关通常实施权登记制度的修改
随着知识产权交易的多样化和跨国企业并购活动的日趋活跃,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不断增高。同时,以企业研发的“选择与集中战略”和专利池等新型交易为背景,专利许可日益增多。日本政府为了保证在专利权等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也能够基于以前的许可继续开展业务,对通常实施权等的登记制度进行了修改。此项修改主要包括创设专利申请阶段的许可登记制、促进现行通常实施权登记制度的活用2个方面。
对于专利申请到专利授权期间的许可,现行《专利法》没有设定登记制度。此次修改在申请阶段预先设定了临时通常实施权和临时专用实施权,该权利在专利成立之后就会成为通常实施权和专用实施权。此外,对临时通常实施权创设了许可登记制度,在登记后被许可人可以对抗第三人。例如,在获得专利权的权利发生转让时,被许可人可以对抗受让人;在获得专利权的权利人破产时,被许可人可以不解除许可合同。
根据现行《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的规定,作为许可对象的专利号、许可人姓名、被许可人姓名、通常实施权的范围、对价额及支付方法等通常实施权的登记事项应对一般公众公开。但是,近年来许可内容保密的需求日益增高,为了保护被许可人,此次修改完善了专利权和实用新型权的通常实施权登记制度,将被许可人姓名、通常实施权的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公开限定为一定的利害关系人2。此外,还将对价额及支付方法排除在登记事项之外。由于专用实施权是在设定范围内具有独占排他性的权利,其设定对第三人的影响较大,因此对其登记事项的公开未作修改。
2、有关复审请求期限的修改
随着日本专利局(JPO)专利审查速度的加快,驳回量及复审请求量也呈现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JPO审判部(相当于我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采取了利用复审调查员、充分利用前置审查、统一审查和复审的标准等一系列措施,以求在保证质量的同时加快审理。
另一方面,很多用户反映现行复审请求期限存在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复审请求期限以及日本国内行政复议请求期限较短的问题。从保护用户的观点出发,此次修改将专利的复审请求期限由现行的“30天以内”延长至“3个月以内”,让请求人能够在充分考虑修改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权利要求的修改期限由现行的“提出复审请求30天以内”限定为“与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以保证监视该申请的第三人不必承担过多的监视负担。
另外,外观设计制度和商标制度中针对驳回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请求以及针对驳回补正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请求3,请求期限也由现行的“30天以内”延长至“3个月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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