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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内阁会议确定《专利法》等一系列法律修改草案         

日本内阁会议确定《专利法》等一系列法律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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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扩大优先权文本电子交换的对象国

  JPO已经在日美欧韩之间实现了两局间的优先权文本电子交换。2007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优先权文件数字查询服务扩大到世界范围,各国专利局通过与WIPO建立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的网络,就能够以WIPO为中介,实现与世界各国专利局的优先权文件交换。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在提高行政处理效率的同时,进一步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优先权文本的电子交换,对《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扩大了优先权文本电子交换的对象国。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JPO只能接受第一申请国(即优先权文件发行国)的电子数据。如果该第一申请国没有将优先权文件电子化,即使第二申请国根据申请人书面提交的优先权文件制作了电子数据,JPO也无法从第二申请国接受该电子数据。此次修改后,JPO不仅可以接受第一申请国以外的国家的电子数据,在其他国家也没有电子数据的情况下,还可以接受WIPO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制作的电子化数据。

  4、下调专利和商标相关费用

  JPO根据现行费用体系进行了预测,认为由于专利实审请求数量超过预测,会增加专利收入,同时由于引进新系统,自动化经费削减,会减少特许厅的支出,因此可以下调专利和商标相关费用,以减小中小企业的负担。

  对于专利,此次修改下调了年费,特别重点下调了第10年以后的年费,下调幅度平均达到12%。在新费用体系下,专利权维持10年所需交纳的费用由48万日元降至45万日元,维持20年所需交纳的费用由95万日元降至78万日元。对于商标,此次修改下调了注册费和续展费,特别重点下调了续展费,下调幅度平均达到43%。在新费用体系下,商标权维持10年所需交纳的费用由13万日元降至7万日元。此外,还将通过政令下调专利申请费和商标申请费。

  5、导入银行转帐缴费制度

  目前,日本专利和实用新型的电子申请率已经达到97%,但由于国库资金的电子结算设施尚不完备,缴费件数中的99.7%是以专利印花方式缴纳的,用户对简化缴费手续的需求增强,其中要求以银行自动转账作为结算方式的用户非常多。随着JPO、财务省、日本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实现了事务处理的电子化,特许厅已经可以代替申请人向金融机构发出手续费转账的指令,因此申请人可以24小时随时在线申请并缴纳手续费。

  为此,对《有关工业所有权相关手续特例的法律》进行了修改,导入了银行转账缴费制度,并完善了相关手续规定。JPO计划于2009年1月开始实施该项制度。(闻雷)

  注:1.《日本专利法》规定了专用实施权和通常实施权两种实施权。专用实施权人可以在专利法规定或设定行为规定的范围内,专有实施该发明专利的权利,即使是专利权人,在其专有的范围内也不能实施该发明专利。而通常实施权人不具有专有实施该发明专利的权利,专利权人可以重复许诺通常实施权。

  2.根据日本政令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对象专利权或专用实施权的取得者、质权人、扣押债权人、假扣押债权人及这些人的财产管理处分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等。

  3.在外观设计制度中对图面的补正,或者在商标制度中对指定商品或服务以及商标等的补正,在审查员认为违法,做出驳回其补正的决定时,可以提出复审请求。另外,与专利制度不同,在外观设计制度和商标制度中,申请处于审查或复审的阶段均可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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