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改革 |
|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际注册处 张 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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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简介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马德里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称《协定》)或根据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称《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商标注册体系。
《议定书》虽然在1989年就获得通过,但是由于加入或批准的国家或组织没有达到《议定书》所要求的数目,所以在1989年以后的一段时间里,该《议定书》一直没有生效。直到1995年12月,我国加入《议定书》成为第4个缔约方之后,《议定书》才生效。
《议定书》有一些不同于《协定》的特点,如可用英语提交申请,可延长驳回商标的通知期限等;西班牙语在2004年被采用为一种工作语言。这些特点使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更加灵活,能吸引更多国家。目前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总数为75个,马德里体系现有成员总数为82个(81个国家加欧共体)。
我国于1989年和1995年先后加入了《协定》和《议定书》,成为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为了实施《协定》及其《议定书》,国家工商局1996年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并施行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国家工商总局又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了新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我国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既有利于国外企业到我国寻求商标保护;又为我国企业在国外获得商标保护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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