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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知识产权保护浅析         

加拿大知识产权保护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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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驻加拿大使馆经商处

一、概述

  加拿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主要由加知识产权办公室(The 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负责,保护范围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图纸和植物培育者权利7个方面,简述如下:

  1、专利权 (Patent)

  根据加专利法(The Patent Act)的规定,符合申请专利资格的发明必须是全新的和实用的,包括任何全新而实用的产品、技艺、加工程序、机器材料等,也包括对旧有产品和工艺的改进。

  加根据“申请在先”原则确定并授予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的排他所有权,专利保护的期限为20年,自在加提出专利申请的当天起算。保护期内,如果专利权受到侵犯,专利所有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以阻止该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著作权 (Copyright)

  加著作权法(The Copyright Act)规定了任何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原创持有人可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以控制其作品的复制或进行其它商业性开发。著作权人有权独立进行或授权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出版、制作、复制、翻译、广播、改编、公映等活动。著作权为自然产生的权力,及作者在完成作品时自动获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并不需要经过申请才能获得,但经过申请确认的著作权能够得到更有效、充分的保护,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去世后50年。

  3、商标权 (Trade-marks)

  根据加商标法(The Trade-marks Act)的规定,商标的法律权利来源于对商标本身的使用。商标的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注册的商标必须显示该商标目前在加正在使用、或准备要在加使用该商标。通常情况下,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在经过审查、确认、经公开发表并没有得到成功的反对时,该申请即被批准并获得注册,保护期限为15年,注册期可以每15年延续一次,续期次数没有限制。

  4、商业秘密 (Trade Secret)

  加没有与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的立法,但在实践中,当第三方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该秘密,则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通过司法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商业秘密不是排他性的权力,任何第三方均有权通过独立的途径发现和获取该秘密,只要不是通过非法手段从商业秘密所有人处获取,则不属于违法行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至该秘密通过正当途径公诸于世为止。

  5、工业设计 (Industrial Design)

  工业设计权由加工业设计法(The Industrial Design Act)进行保护,工业设计权必须经过申请才能获得,一项工业设计的申请必须在该设计公开的12个月之内进行,工业设计权的保护期限最长为10年。

  6、集成电路图纸 (Integrated Circuit Topography)

  集成电路图纸保护的依据是加集成电路图纸法(The Integrated Circuit Topography Act),集成电路图纸的所有人经申请享有该图纸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仿照该图纸或其实质部分。集成电路图纸在投入商业使用2年内必须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所有人享有权力的期限最长为10年。

  7、植物培育者权利 (Plant Breeder’s Rights)

  根据加植物培育者权利法(The Plant Breeder’s Rights Act),除藻类、菌类和真菌类外,植物培育者可享有其培育的新物种的所有权,该权利由加食品检验署植物培育者权利办公室(The Plant Breeders Rights Office)受理申请并经检验、认证后授予,保护期限最长为18年。

  除上述提及的法律外,加刑法(The Criminal Code)和竞争法(The Competition Act)的部分条款以及各省政府颁布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也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职责分工,加皇家骑警(the Royal Canadian Mounted Police)负责打击假冒、盗版商品等执法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压力

  总体上看,加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立法完善,能够为权利人提供充分的保护,但亦并非十全十美。和美国相比,加拿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也面临着来自国内外的各种压力。

  1、国内压力

  国内压力主要来自加产业界。加制造商和出口商协会(The Canadian Manufacturers and Exporters)以及加反假冒商品网络联盟(The Canadian Anti-Counterfeiting Network)多次向加政府提交报告,指出加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主要问题,包括:

  1)加国内市场假冒、盗版商品猖獗,包括药品、软件、CD、DVD、儿童玩具、电子产品、服装、鞋类、汽车和飞机零部件、食品饮料、各种奢侈品等。据估算,每年在加市场流通的假冒、盗版商品市值大约为200-300亿加元。
  2)实践已经证明,通过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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