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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域名案例:“英国电信”诉 “百万分之一”(一九九九年)         

英国域名案例:“英国电信”诉 “百万分之一”(一九九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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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被别人利用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该公司可能会出高价来购买有关域名。第二、域名也可以卖给与其内容毫不相关的第三方,再由第三方高价出售给相关公司,或者用作诈骗目的。第三、域名也可能卖给那些对其有特别兴趣或其名字包含在域名中的个人或者机构。例如,可以卖给一个名为John Sainsbury的法官或者英国处女岛的政府,以供其使用。第四、经销商也有可能自己保留域名既不使用也不出售,这样做的目的仅仅是防止其他人将有关名称作为注册域名来使用,包括那些其名称或商标被包含在域名中的公司或机构。 十二、康威先生在注册了burgerking.co.uk的域名后,写给著名的连锁快餐企业Burger King的信中清楚地说明了前三种可能的用途。Burger King公司已经把自己的域名注册为burger-king.co.uk,与上述域名只有一个连字符之差。康威先生在信中写道: “让我们继续今天晚上早些时候进行的电话交谈,我承认我拥有burgerking.co.uk这个域名。 我愿意以两万五千英镑的价格出售这个域名。 关于你提到的问题,即如果你决定不购买这个域名,我们打算怎么办?如果那样的话,我们会将这个域名出售给任何对它感兴趣的人。 我敢肯定,你很清楚因特网是一个飞速发展的媒体。使用一个以上单词注册公司域名的习惯作法是单词之间不用连字符。尽管你现在已经有了burger-king.co.uk这个域名,但是很显然,如果有人试图寻找贵公司在英国的网站,这个域名不会成为任何人的优先选择。” 十三、另外还有一个类似的情况,只是说得没有那么清楚,价格也没那么昂贵。康威先生曾试图把上述诉讼案件中提到的bt.org这个域名以四千七百英镑的价格出售给英国电信公司。 十四、摆在我面前的这几个案件情况基本相同,都是因为被告注册了包含原告名字或者商标的域名而引发的。有关注册域名如下: Marks and Spencer Plc marksandspencer.com marksandspencer.co.uk Sainsbury Plc j-sainsbury.com sainsbury.com sainsburys.com 2. Ladbroke Group Plc ladbrokes.com 3. Virgin Enterprises Ltd virgin.org 4. 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s Plc  bt .org 5. Telecom Securicor Cellular Radio Limited cellnet.net 十五、原告指控被告故意对他们的商标进行仿冒和侵权。方便起见,我们先来看看Marks & Spencer这个案子。 十六、因仿冒而产生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实质是被告(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对公众的一种误导,使他们以为被告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来自原告公司。但是,那些指使他人将“欺诈的工具”交到别人手中的人也会涉嫌民事侵权案件。“不允许任何人使用任何商标、标记或者象征符号、工具以及其它名字,来误导购买者,从而使这些购买者再去向最终用户说谎或者进一步误导他们。” 在征得麦克诺顿法官同意的情况下,上诉内容引自辛格诉卢格案。 十七、在一九九七年第FSR374号“直线集团有限公司”诉“直线房地产代理公司”案中,Laddie J.向直线金融服务集团颁布了一项代行禁令,主要是针对该集团的两个个人的。他们把许多公司安排在知名大公司的名称和商标之下,其中包括三家包含“直线”字眼的公司。他认为这些事实符合他们利用其它公司的名誉来谋取不义之财的企图。受到质疑的这三家公司是否已经进行过交易还不清楚。法官此时也不必就此做出决定。 十八、一九九六年第FSR388号盖洛斯上市公司诉盖洛斯威尔康有限公司案与与上述案件案情十分相似,受理法官是Lightman J.。原告要求法官颁布代行禁令。该案被告是域名注册代理商。在获悉盖洛斯上市公司有意收购威尔康公司并且在收购成功后将公司更名为盖洛斯威尔康上市公司后不久,被告便抢先注册了盖洛斯威尔康有限公司的域名。后来被告向盖洛斯上市公司提出以高昂价格出售这一域名。在这个案件中,很显然被告公司还没有将注册的域名卖给别人。但是,法官认定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这一观点基于以下事实:被告公司提出以高价出售域名,同时威胁原告如果不接受这个价格,该公司将使用或者向他人转让这个域名,这可能会使公司的信誉受到损害。法官颁布了一项强制性禁令,要求公司更名。因为其目的是通过盖洛斯公司自身改名为盖洛斯威尔康,使被告的最初打算成为不可能,所以在实践中,这最终会导致免责。 Lightman J.说,“法院不支持对注册公司进行任何此类先发制人的行动,它们手中掌握着别人感兴趣的域名,并要求对方出高价作为更改域名的代价。” 第十九、仅仅是制造“诈骗工具”,既不使用它行骗、也不将其转入其他可能利用它行骗的人手中,并不属于仿冒行为。类似的民事诉讼案件还没有被认为为仿冒的。也就是说,仅仅是注册一个具有欺骗性的公司名称或者具有欺骗性的网络域名并不构成仿冒行为。在这两个案件中,法院都颁布了一个禁令以防止原告受到威胁的情况出现,而不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民事侵权行为。在这两个案件中,禁令都不是最终判决。毫无疑问,在上述案情中,威胁更容易认定。但是,即使是最终判决也不需要确实已对原告造成损害的证据。能够证明正在发生的事情将来可能会损害原告的利益就足够了。 二十、在Marks & Spencer一案中,我可以百分之百地判定,正在发生的事情将来可能会损害原告的利益。除了与那个著名的零售业集团Marks & Spencer联系起来,没有其它原因会让人选择marksandspencer这个域名。那些与Marks & Spencer 集团公司毫不相关的人愿意使用这个域名,唯一一个可能的理由就是他们想把自己假冒成Marks & Spen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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