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临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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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法律框架
1. TRIPS协定
谈及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临时措施,就必须从TRIPS协定的第50条入手,这条规定对于WTO所有成员国均具有约束力。根据这一规定:司法机关有权责令采取迅速而有效的临时措施。尽管协定未对临时措施的具体形式做出规定,从而为成员国留下了自主决定如何实施本条规定的空间,但协定规定了临时措施的适用必须实现以下两点目标:
其一、临时措施必须防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尤其是防止侵权产品进入供应链条;
其二、保存关于被指控侵权的相关证据。
此外,在适当时,特别是在一旦延迟就会对权利人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或者重大损失、或者存在证据被销毁的显而易见的风险时,司法机关有权采取不做预先通知的临时措施。
司法机关可以应申请人要求,并在其提供了可以充分确定申请人即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权利人且其权利正在遭受侵害或者即将遭受侵害的证据时,责令实施临时措施,司法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为保护被申请人或防止滥用所必需的保证金或者相当的担保。
如执行不作预先通知的临时措施,应当尽快通知受影响的各方,通知至迟应当在措施开始实施时做出。
应被申请人的要求,司法机关应当审查这些措施,包括进行听证,并根据审查决定这些措施是否应当进行修改、撤销或者确认。审查应当在通知做出、被申请人提出请求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
如在合理时间内责令实施措施的司法机关未能开始程序,根据案件是非曲直做出裁决,则应被申请人申请,必须撤销临时措施或终止其效力。如成员国未能对此合理时间进行规定,则该期限不得长于20个工作日或者31日自然日,以时间长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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