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临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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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程序中,申请人无需出示全部证据,出具证人的书面证词即可。甚至在诉讼中,申请人自身也可以只出示书面证词。申请人要做的无非是使法院相信:其合法享有知识产权,并且该权利遭到侵犯。
预先禁令的被申请人有权要求申请人在经法庭确定的期限内开始主体诉讼程序,否则预先禁令将被宣告失效。当然,此处的预先禁令失效必须经被申请人请求方可宣告。从TRIPS的规定来看,第50条第6款规定:所有的预先措施在采取后20个工作日获31个自然日内未能经由申请人提起主体诉讼程序的,自动失效。我认为对于同一问题的规定,德国法已经充分满足了TRIPS规定的要求,因为被申请人必须请求进行主体诉讼程序,而预先禁令不能自动失效。德国法的解决方法使得被申请人有可能在预先措施程序中承认侵权事实。而预先措施不会在一段时间后停止其效力,也使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无需被迫就同一案件进入主体诉讼程序,可以节约大量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简易程序可能会引发较大 风险。当在诉讼后期出现这种风险时,法院不应采取预先措施,尤其是禁令,因为一旦如此,申请人将支付被申请人因为根据民事程序法第945条规定遵守禁令所发生的全部损失。损失视主体诉讼程序的进行情况甚至可以达到非常高的数额,因为此时被申请人不可能再继续生产,将损失大量收入及相应的利润。
实践中,为了向专利权利人提供快速有效的权利保护,以排除侵权行为,慕尼黑法院把预先禁令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重要措施。但在专利或使用新型案件中,由于标的物过于复杂,使得这些预先措施并不经常得以适用。其原因在于涉及到同类问题时,向法庭证明存在侵权十分困难。在慕尼黑,每年只有15到20个专利案件,在其诉讼中实施了预先禁令或中期禁令;知识产权其他领域的诉讼中,预先禁令的使用就频繁的多了,每年在商标案件诉讼中都会有超过500个案例实施预先禁令。至于版权案件,使用预先禁令的数字少于商标,但远远高于专利侵权案件。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德国民事程序法,可以为证据保全单独提起诉讼,这也可以被视为一种临时措施。证据保全诉讼甚至可以在侵权诉讼提起之前进行。要提起诉讼唯一需要证明的是存在证据被销毁的现实风险。证据保全诉讼在已经提起或者即将提起的侵权诉讼的原被告之间进行。
II. 若干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
1. “Lacoste”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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