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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保护中的合理使用
让作者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鼓励更多作品的创作、出版和传播,可以促进社会进步,而版权保护在这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美国业界的普遍共识。
版权一方面保障作者充分拥有自己的权利,得到相应的版税收入,从而鼓励作者更加全身心地投入创作,写出更多新的作品。另一方面,版权也不限制其他人的再创作,保证作品不被垄断,让更多人以更多的形式进行阅读和传播。
出版商作为出版权的拥有者,往往既想保护其出版权利不被滥用,同时又希望能使用其他作者和出版商的权利。比如,在美国,为某个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书评的时候,书评作者希望节录该作品一小段进行评论的时候,原则上是可以合理使用的,因为只是使用其一小部分著作权,但需要对引用的文字进行说明。
然而,问题是这种引用的范围该如何界定,到底使用多少内容是合理的?在美国,一本书要选用他人所作的某首歌曲的歌词,如果引用的是一小段,则属于合理使用,但整首歌词都被使用则是不被允许的。对于评论文章而言,引用范围的界定,应该看评论文章的用意,所引用的内容是否是评论中所必需的内容。因此,引用他人作品有两个限制:第一,是不能引用超过作品使用范围的数量;第二,重制作品与原作应该有相关性。
在美国,合理使用还包括对作品幽默、诙谐形式的使用。对他人作品,以滑稽、讽刺或风趣的形式使用,或者使用他人作品的某些部分,再创作出新的幽默作品,一般被认为是属于合理使用的。像曾经在中国引起广泛争议的改编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如果是在美国,则该作品是不构成侵权的。因为该作品不是商业作品,不以赢利为目的。
因此在美国,当作品被用于幽默、讽刺、诙谐用途时,合理使用受到的限制通常较小。例如有一幅漫画,漫画的构图显然是模仿了另一幅,但为了表达讽刺意图,这种构图并不侵权。像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一位美国明星为一家杂志的封面做广告,姿势模仿维纳斯的动作,选取的是头与身段的合成。随后,一家电影公司决定在该公司的一部喜剧影片海报上,让一位喜剧演员也做了同样的动作,来模仿、取笑该杂志的封面,并取得了非常好的反响。然而,由于海报与封面十分相似,原封面作者状告电影海报作者侵权,理由是海报作者不能擅自使用自己创作中的重要元素。结果法院判定海报作者是合理使用,因为法院认为,该海报的用意是为取笑该杂志封面,如果不用封面中的重要元素就无法达到效果。而且,法律不保障模仿动作,其保障的是构成摄影要素的要件。
由于在美国,著作权法不保护垄断,可以允许人们有限度地合理使用作品。因此,改编、引用他人作品,其用途、目的性就显得很重要。改编作品不能将原作品全部抄袭过来,只允许小部分的使用,也不能明显地用于商业赢利目的。
因此,判断改编作品用途的目的性,这是法院判定的重点。在此类诉讼的审查中,判断使用的内容是否是他人作品的重要部分,使用的内容是否过多、过量,合理使用时有无损害到原作者的利益,是否有商业利益等,都需要法官在判定时慎重考量。
因此,在美国,合理使用应掌握以下几个原则:是否有商业目的,原作是否已出版,引用原作的内容和数量对原作产生的影响,市场价值等。如美国有首歌叫《当晴天有阴霾》,与以前一首著名的歌《当晴天变为阴天》相雷同。该歌曲利用已有的著名作品,将耳熟能详的作品改头换面创作出新的作品,但其中能看出源于原作。美国法官认为,该新作有幽默感,只是不要误导原作即可,因此判决有利于新歌作者。
在美国,有很多合理使用的案例,多为合理使用者胜诉了。但在5年前,纽约大学一位教授将一些他人享有版权的图书汇编成教材,复制后卖给了30个大学生使用,被5家出版公司控告索赔200万美元,这次诉讼出版商胜诉了。法官判此案的目的是为了警示美国各大高校,不能以赢利为目的汇编教材。
编后语:
《美国版权考察纪行》系列文章到本期已全部刊登完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助理魏红同志通过出访亲身见闻,为我们勾勒出美国的法律体系、版权保护体系、图书出版和版权贸易等方面的概况,并带来了美国版权界许多最新资讯。文章刊登以来,受到业界广泛关注,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也希望通过这些文字,让国内同行能够进一步了解版权产业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版权保护和产业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从而推动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和进步。(知识产权报 魏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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