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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印度正逐步成为亚洲最重要的创新力量之一。对于知识产权所有人来说,这个国度蕴含着巨大的机遇与挑战。自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为切实履行成员国义务,确保本国法律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印度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和司法改革,大幅修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业已取得一定成效。
一、专利保护
1970年,印度颁布该国独立之后第一部专利法,即《1970年专利法》,规定专利的客体只包括发明,并将发明专利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发明专利、从属专利[注1]和条约专利[注2]。加入世贸组织后,为使专利法规与《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印度于1999年修订《1970年专利法》,所作最大修改是除了对农用化学品的生产方法予以专利保护外,还允许对其产品授予专利权。这些产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杀真菌剂、除草剂和其他一切用于保护和保存植物的物质。按照《TRIPS协议》的规定,印度最迟应于2005年1月1日起受理药品、农业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因此,1999年的修订对印度自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10年过渡期内的义务作出详细规定。根据修订,过渡期内印度开通电子邮箱系统开始受理药品、农用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处理这些申请)。
2002年,印度再次修订《1970年专利法》,将专利的保护期限定为20年,并规定国家遇突发事件、非常紧急情况以及专利产品的公众非商业化使用可作为颁布强制许可的理由。
2003年8月,印度再次启动专利法修订工作,旨在全面平衡国家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与公共健康有关的领域,并于2004年12月26日颁布新《专利法修正案》。本次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废除不允许诸如食品、药品等产品获得专利权的禁止条款。医药品或农产品专利申请均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
2、修改《专利法》第3条(d)款,即禁止对已有产品的“新用途”进行授权的条款。新条款在“新用途”前面加了“仅”字,这意味着仅将已有产品用于新的用途不能获得专利权。
3、专利权的生效日期改为公开日。
4、提交微生物材料的条款经修改后与《布达佩斯条约》相一致,即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之前进行微生物保藏。
5、对专利审查流程进行了时间结构上的优化,提出实审请求的时间从申请日起48个月提前到36个月。
6、提出分案申请的时限起算点从收到申请之日推迟到授权日。
7、新颖性例外的宽限期从原来的6个月延长到12个月。
其他修改的重要条款还包括药品强制许可、专利权续展和缔约国的定义等。至此,经最新修订的《专利法》呈以下特征:
——专利保护期统一为20年。
——对食品、药品和化学品予以产品专利保护。
——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专利权利包括进口。
——Bolar条款和平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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