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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18个月公开或根据请求更早公开。
——应申请人/第三方请求进行审查。
——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
随着政策法规的日趋完善,印度的专利申请量逐年递增。以2005-2006财年(即每年4月1至翌年3月31日)为例,其专利申请量达到24,415件,是1999-2000财年的5倍。预计到2010年,专利申请量将突破5万件。
在印度,专利侵权不构成刑事犯罪,专利持有人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专利法》第104条规定,专利侵权类案件可以在不低于地区级法院起诉。但是,如果一件侵权案件在地区法院起诉,被告往往就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时案件将被移送到高级法院,因为《专利法》第104条还规定,只有高级法院才有权审理专利无效案件,所以对于专利侵权案件,最好直接起诉到高级法院。截至目前,在印度起诉的专利侵权案件并不多,但数量呈逐渐上升趋势。此外,《专利法》第115条规定,法院可以任命科学顾问,就非法律性争议问题提出意见,但该规定从未被使用过。
二、商标保护
《1958年贸易和商品标志法》是印度独立后的第一部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作出规定。1999年,在对该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印度颁布了《1999年商标法》,以加强对产品商标及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并对防范欺骗性商标的使用作了详细规定。该国现行《商标法》自2003年9月15日起施行。同旧版《商标法》相比,新法呈以下特点:
——严格参照《TRIPS协议》制订,受到商标所有人的广泛欢迎。
——新增服务标志保护条款,使服务标志注册合法化。
——引入授权许可协议无需备案原则。依照新法案的相关规定,商标所有人授权他人使用商标,无需再到商标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为驰名商标确立了界定标准,扩大保护范围,并引入“驰名商标淡化理论”,规定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即便在注册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冒用驰名商标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重新定义侵权范围,在将范围扩大的同时新增一项重要规定:在商号中使用或部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即构成侵权。过去10年中,随着服务行业的迅猛发展,冒用驰名商标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一规定对于切实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来说极为有利。在类似商品(某些情况下甚至是非类似商品)上冒用驰名商标或出于欺诈目的使用类似商标都将被视为侵权。
——为更好地解决民事侵权问题,新法增设了特别救济途径,即授权法院作出“单方命令”[注3]和“中间命令”[注4]。高级法院过去曾为外国商标所有人颁布过中间命令,但并未延续这一做法。现行《商标法》对这两种救济途径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
——侵权惩戒措施更加严厉,某些级别的警察被授予特别权,获准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仍可进入涉嫌场所临检;滥用他人商标者将被拘捕并不准保释。
新法为商标所有人提供了更好的保护,有助于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商标注册局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注册程序。重点解决注册过程延迟的问题,减少待审积压量;增发商标公报,加快注册申请的公布速度。通过制度和程序方面的改进,新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期有望缩短至12-24个月(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
随着印度不断依照《TRIPS协议》完善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各级法院也开始转变观念,以逐步适应世界潮流的发展趋势。近年来,法院对许多案件的判决都具有里程碑意义。例如,高级法院在审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时裁定,一件商标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过程中,他人蓄意冒用该商标,法院将为受害人签发临时救济令;而在审理另一起案件时法院裁定,不使用商标不足以构成撤销该商标的法律依据,必须有证据表明商标所有人无意恢复使用该商标方可。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所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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