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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无法在印度使用其商标,但只要能证明自己有意使用该商标,商标主管部门就无权将其撤销,从而使所有人的权益得到根本保证。
三、版权保护
1847年,印度制定第一部《版权法》,并于1914年在对其进行修改的基础上颁布了新法。1947年印度独立后,按照《宪法》第372条第1款之规定,继续沿用1914年颁布的《版权法》。1957年,印度实施新《版权法》。针对日益增多的盗版现象,印度于1983年和1984年对该法两度修改。但是,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1984年的修改仍显不足。为此,政府于1987年组建了一个工作组,专门负责提出《版权法》修订建议报告。根据工作组的报告,印度制定了《1994年版权法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包括:
1、表演权的保护范围涵盖所有视觉或艺术表演。
2、建立版权协会,对作者、作曲者及其他创作艺术家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
3、版权的转让中既保护转让人的利益,也保护受让人的利益。
4、版权保护期限扩展至作者身后60年。
1999年12月30日,印度再次对《版权法》进行修改,并于2000年1月15日正式实施。通过此次修改,印度《版权法》实现了与《TRIPS协议》的完全接轨。
新《版权法》对于印度的版权行业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对电脑软件给予更多保护,侵权者将受到严惩和重罚。但是截至目前,软件盗版问题在印度依然存在,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大量电脑用户对软件保护法规比较陌生,仍然认为复制软件是合法行为。此外,传媒业与娱乐业也深受盗版问题困扰。盗版DVD、MP3下载以及未经授权的广播活动严重损害了众多企业的合法权益。与之类似,盗版图书给印度出版业造成了巨额损失。图书盗版是一个暴利行业:一本正版书的售价约为8卢比;而一本盗版书的生产成本只有50-60派萨[注5],市场售价不超过3卢比,利润率非常高。因此,尽管新《版权法》为知识产权所有人提供了更大的保护空间,但政府仍需和行业组织进一步合作,加大执法保护力度,同时强化教育工作,努力提高业界和公众的版权意识。
四、打击假冒
在印度,造假者都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其数量之多令人瞠目,“整体实力”不容小觑。这些企业造假范围极广,从面向海外市场的高技术产品到以本国消费者为受众的日常生活用品,真可谓无孔不入。以生产假饮料为例,整个过程基本上由一条“生产链”组成:废品收集者将消费者用过的废旧瓶罐回收,转卖给制假厂家;厂家将自制饮料注入这些空瓶,再贴上从别处购买的假标签,然后将其批发给各个销售网点。而造假企业的发展空间源于消费主义的升温以及中产阶级对品牌商品的过度追捧。
印度有很多以销售假冒制品而闻名的市场,为逃避检查,一些不法分子往往相互勾结,共同抗法。一旦执法人员突击临检,这些人便聚众闹事,故意制造混乱,乘机将假冒商品转移。这些人的社会关系极为复杂,甚至能买通个别执法人员为其通风报信,这对打假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尽管警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市场进行检查,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印度的知识产权所有人认为小企业的仿冒造假活动不会过多影响正牌商品的市场,因而听之任之,不愿对其采取行动。然而经验表明,早一点采取措施,不但可以有效防止小范围造假活动演变成大规模组织行为,还可以将新的造假者拒之门外。
何为遏制造假行为的最佳途径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各有利弊,应根据实际情况正确选择:如果查没一个造假市场,需要对很多地方进行搜检,这种情况下依靠警察部门采取刑事手段是最佳途径;如果已经锁定目标,发现了造假售假者,通过法院采取民事手段则更有针对性。只要知识产权所有人目标明确,选择合理的解决途径,就可以达到预期效果。(卢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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