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协议》有望于2008年上半年正式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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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4日,法国政府通过一项提案,批准《伦敦协议》。该提案将提交国民议会讨论,并于2007年11月底进行表决。一经通过,法国政府有望于2008年初向欧洲专利组织交存批准书,3个月后《伦敦协议》将正式生效。
欧洲专利局(EPO)局长艾莉森·布瑞姆鲁(Alison Brimelow)女士表示,法国政府的这项决定将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因为《伦敦协议》不但能全面提升法国的经济实力、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还能推动欧洲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欧洲的专利制度更具吸引力,尤其是让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欧洲专利组织于2000年通过《伦敦协议》,旨在简化目前欧洲专利申请须在成员国间提交翻译文本的规定。该协议建议,欧洲专利申请指定国的官方语言中有EPO官方语言(英文、法文和德文)之一时,申请人无需再向该指定国提交其官方语言的申请译文;其他国家则必须选择EPO的官方语言之一为“规定语言”,同时可要求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书翻译成该国语言。此协议一旦付诸实施,将使翻译费用降低45%,平均每件申请可降低3,000欧元,从而为欧洲的专利申请人节省大量资金。
至此,法国成为欧洲专利组织32个成员国中第10个批准《伦敦协议》的国家,其他9国为德国、英国、荷兰、瑞士、冰岛、拉脱维亚、立陶宛、摩纳哥和斯洛文尼亚。瑞典议会和丹麦议会亦已通过该协议。《伦敦协议》将于2008年上半年得到欧洲专利组织32个成员国中的12个国家批准后生效。(卢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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