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订的巴拿马工业产权法于1996年11月15日生效,修改的部分包括:引进了驰名商标的概念;拓宽了商标的定义,给固有名称、标识语和颜色作出了诠释;对提交异议作出了相应的删减。此外,新的法律还拓宽了侵权制裁并且加快了对侵权案件的审理。
一、概要
1.巴拿马有关商标的法律规定零散地见诸r1972年的《政治宪章》,1916年的《行政法典》,1916年的《商业法典》,1982年的《刑事法典》。
2.巴拿马规定,商标权的取得基于注册原则。
3.在巴拿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可以申请注册。
4.自1981年8月起,巴拿马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目前,巴拿马是1929年泛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
生产、加工、制造的物品,以及自然农业、畜牧业、渔业和采矿业的产品和副产品用于商业交易时的商标和商业标志均可申请注册。使用人名、公司名称或肖像作商标时,应当取得所有人或其继承人同意后才能取得注册。若使用的商业名称或商号中包含其他企业的名称、姓氏或没有法人代表的团体中个人的名称、姓氏,只有在这些人以书面形式同意下才能注册,条件是申请人必须有相应的
商业许可。
新的工业产权法还规定,服务商标也准予注册。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商标不能注册:
1.巴拿马共和国及其城市和外国的国旗和徽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2.未经明示同意的个人的肖像或姓名,或未经继承人明示同意的已死亡的个人的肖像或姓名,/H历史人物的肖像和姓名除外;
3.仅仅包括如有关商品的等级、生产日期和产地、质量、价格、重量和通用名称等信息的商标;
4.与他人在相似或相同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已经他人使用并已为公众所知的商标相同的;
5.与他人在相似或相同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已经他人使用并已为公众所知的商标相似的;但这种相似性若不足以使消费者就有关商品的等级、质量、生产年代、产源或性质产生误认、混淆或欺骗公众的除外;
6.含有违背道德的词语、短语、图画的商标,以及企图保护非法商业或企图保护未经国家药物委员会批准的药品的商标。
四、申请人资格
新的巴拿马工业知识产权法将商标作了如下定义:商标是保护某个自然人或法人生产或制造的用于商业的特定产品,无论该商标是由自然人或法人直接在市场中使用,还是通过其他人在市场上使用。商业标志保护非自然人或法人的特定产品的销售和流通,即使这些产品不是由该自然人或法人制造生产的。在注册的前提下,商标和商业标志并没有差别。
在巴拿马最先使用某一商标的自然人或法人即使住在国外也是惟一有权将该商标作为国内商标注册以保护在其共和国内制造的产品。申请国外注册或已经在国外注册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惟一有权在巴拿马注册外国商标的人。
所谓外国商标,是用来保护在国外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商品,国内商标是用来保护在国内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商品。
当两个或以上同一商标的拥有者发生冲突时,商标归属权属于第一所有人,如果拥有该商标的时间相同,则属于第—个注册该商标的人。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经认证的委托书(用西班牙文);
2.经认证的原属国法人证明书,或经认证的委托人证明书;
3.电版;10张商标图样;
4.经证明井认证的商标所有人的申请书,其中应包括在其原属国第次使用的日期。若在巴拿马也已使用,应当注明使用日期;
5.若商标使用于药品,应当附有卫生委员会证明。以上所有有关文件均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同时提交。在美国,只有在华盛顿的巴拿马大使馆才能得到认证。 [1] [2] 下一页
相关内容导读: 没有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