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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1939年2月17日生效的第1号法令,1939年生效的第11号法令以及2000年12月31日生效的伯利兹商标法第257章(2000年修订版)。
2.伯利兹商标注册权的获得必须基于英国注册。但商标通过刊登警示性公告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
3.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可以在伯利兹获得注册。
4.商品和服务分类按照尼斯协定注册用商品/服务国际分类第8版,分为45个类别。
5.目前伯利兹没有参加任何国际组织。
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应该向伯利兹工业产权局提出。
(一)商标申请文件
1.委托书;
2.根据商标法规规定的申请文件(第3号表格),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申请人名称地址,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描述以及商标图样;
3.如果基于英国商标注册,需提供经证明的商标图样、英国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图样3份;
4.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还需支付商标申请规费、商品类别指定费以及其他规定费用。商标申请日为所有文件完备及所有费用缴纳日。
提交商标申请时,商标申请人应该提交使用声明书,声明申请人或许可使用人已经在实际中使用该商标项下商品或服务,或者表明商标申请人具有打算使用该申请商标的真实意图。该意图应当明确而具体,仅仅只有一般泛泛的打算使用意图将不被工业产权局接受。
商标申请书中所包含的商标图样,按工业产权局规定表格上的方框大小制作,黑白图样;如果商标为彩色图样,提供的图样必须能够复制。如果图样不符合要求,商标注册审查官将要求商标申请人更换商标图样。如果商标文字不是罗马字母,商标申请人应提供商标译文和音译供工业产权局备案,而且在备案中必须注明商标文字所属语种,经商标申请人或代理签字确认。
依法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商标申请必须在基础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向工业产权局提出。优先权申请提交后,自申请日起90日内,申请人必须将优先权申请所依据的基础商标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提交到工业产权局,且该申请材料必须以英文语言提出,如果文件为非英语语言,申请人必须提供英文译文。
证明商标申请提交时,商标申请人应该提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该规定内容必须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资格,证明商标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有权出具证明的机关检测商或服务特征以及监督商标使用的方法,使用费用的支付,纠纷的处理机制等。
所有的商标申请文件必须用英文提交。如果用其他语言提交,则须同时附带英文译文。所有提交给商标注册审查官的申请、通知、声明书、商标图样或其他商标法要求的文件必须使用耐久性强的A4规格或相同大小的纸张。
(二)商标审查
商标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注册。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有授权委托,商标注册审查官依然可以要求商标申请人、异议人、注册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的签字或亲自到工业产权局提交申请。
商标申请提交后,商标注册审查官对商标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商标审查时,商标注册审查官对在先注册商标的查询,以确定申请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构成混淆性或欺骗性的相似。当所有商标申请文件提交到工业产权局,且申请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要求后,商标注册审查官确定商标申请日和受理商标申请号。申请文件于不同日期提交,工业产权局以收到最后一份文件的日期为申请。
商标申请分类按照尼斯协定商标商品或服务注册用国际分类第8版划分。商标申请必须按类别提交。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应该明确指定需要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类别。有关商标商品或服务的类别的划分存在不同意见时,由商标注册审查官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工业产权局对商标申请查询以后,即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商标注册审查官可以作出以下裁定:
1.完全接受商标注册申请;
2.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3.要求商标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商标的显著性或其他商标注册审查官认为应该证明的事项。
如果商标注册审查官对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依然发现不符合商标注册要求时,可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商标注册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符合要求,但有所欠缺,则根据具体情况,在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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