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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多米尼加于1978年独立,是英联邦成员国。
多米尼加商标法法律包括1961年12月31日生效的商标条例第332章、1937年8月6日的规定、1946年12月31日生效的英国商标法注册规定。
多米尼加商标法实质上与安圭拉岛、安提瓜和巴布达、英属维尔京群岛、蒙特塞拉特岛和圣克里斯多弗尼维斯商标法相似。
1.多米尼加共和国是加勒比海中的一个岛国,位于瓜德罗普岛以南,马提尼克岛以北。该国于1978年独立,并成立共和国,是英联邦成员。该国商标法律由下列法规和条例构成:
(1)1937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1450号法律;
(2)1954年2月11日颁布的第3763号法律;
(3)1966年6月30日颁布的第290号法律;
(4)1992年2月6日颁布的工商部第1号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商标和商号的概念。
2.多米尼加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基于申请在先原则;
3.商标的种类:只有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彩色商标,可获得保护,但单纯的产品或产品包装的颜色不能被注册;
4.多米尼加采用本国的商品分类,该分类不包括服务商标。如果需要保护服务商标,应当在提交商品商标注册申请时, —并在第70类提交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同时服务商标应当为申请人的商号;
5.多米尼加共和国是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同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商标可以包含所有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文字或具有显著性的标志,并且可以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以各种方式进行广告和商业宣传,同时,商标可以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使用。
姓名、商号、行业名称、数字或字母均可作为商标使用,但同时必须具有显著性。
商业或工业设施的名称,如果具有区别同类设施的作用,也可作为商标注册。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下列要素不可作为商标注册:
1.本国和外国的军队标志、公共和官方的标志和徽章,包括字母、文字、姓名或其他标志,除非上述标志的使用经过了相应的许可;
2.商标申请人不能合法使用的姓名或商号;
3.虚假表示产品原产地或来源地的标志,包括使用虚构地名的标志;
4.侵犯他人或公众尊严的文字、图案和其他表述;
5.未取得他人许可而使用的与他人有关的标志;
6.模仿他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的标志;
7.全部或部分复制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已注册商标,并且可能引起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的标志;
8.产品或其包装物固有的形状或颜色;
9.产品的通用的标志或表述;
10.表示产品的性质或所在类别和行、的标志;
11.单独由地理名称构成的标志。
四、申请人资格
在不损害他人的合法的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商标的在先申请人将获得商标的注册。
自然人、法人和外国的商标所有人均可申请商标注册。
五、商标的申请和审查
多米尼加的商标主管机构为该国工商部秘书局,商标的注册申请
所需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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