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概要
1.洪都拉斯商标法规由以下法规构成:
(1)1919年3月22日颁发的第87号法令;
(2)1957年2月4日第43号法规(基于1935年3月8日颁布的第130号法规修订而成);
(3)1977年6月10日颁布的,1977年7月12日生效的第474号法规;
(4)1993年12月24日生效的第142号法令。
2.洪都拉斯商标权的获得是基于注册在先原则。
3.根据商标法规定,洪都拉斯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色彩商标、集体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志的注册申请。
4.洪都拉斯申请商标注册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根据洪都拉斯旧商品分类法注册的商标在提交续展申请时,商标商品、服务分类亦应按照国际分类重新进行分类。如果注册商标所涉及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别,商标申请人必须另行提交续展申请。
5.洪都拉斯为《泛美条约》(1992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凡是批发商或企业使用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旨在区分其提供的商品/服务与其他批发商或企业提供的相同、相似商品或服务之不同的任一标记、徽记及特殊名称,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集体商标是用以区分不同企业之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或其他共同特性的可视性标记。集体商标的使用由商标注册人监控。集体商标申请提交时,除满足一般商标申请的要求以外,还需提交集体商标使用规则,产品或服务的共同特征及质量标准,商标使用的方式和条件,有资格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名单。同时如果集体商标使用规则发生任何变化,商标所有人必须告知专利商标局并进行相关变更备案。集体商标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如果仅为集体商标所有人使用而没有其他授权企业的使用将导致商标注册的注销。
商行字号是指区分不同企业,或相关行业、商业、服务之名称、称谓、简称或命名。对商行字号的独占和专用权的保护的获得并不以向专利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为惟一途径。商标注册保护包括对商行字号所涉及的地理区域名称的保护。驰名商标不能作为商行字号名称使用。已经注销的企业名称在企业终止经营之日起1年内其他人不得以注销的企业名称作为商行字号使用。商行字号所有人必须每5年提交声明,表明该企业或字号继续存在。商行字号由商标法管辖。
广告用语是指用以吸引公众对特定产品、商品、服务或业务注意力的新颖性、个性化的词组、短语或文字、图案、雕刻组合或其他表现方式。广告用语一旦注册,原则上便获得无限期的保护,但其保护期限与该商行字号的生存期有直接相关,商行字号消亡,则对广告用
语的保护终止。
原产地名称是指某一地理区域或国家的局部地区的名称,用以代表来源于该地区的产品所具有的特征是该地区所独有的。
地理标志是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地指示产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的名称、称谓、表述、图形或标志。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一)下列标记不得获准注册
1.表述产品性质或功能的通常或惯常形状、一般普通包装或外观的标记;
2.赋予产品功能或技术上优势的形状;
3.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的标记;
4.通用名称;
5.单一色块标记;
6.缺乏显著性的标记;
7.违反社会道德或公共秩序的标记;
8.嘲弄或可能会贬损他人、他人的思想学说、宗教或第三国或国际组织标志的图形或文字;
9.有可能在产品或服务来源、本质、质量或生产厂家等方面导致消费者误认,欺骗消费者的标记;
10.注册商标失效但未经过1年,集体商标未经过2年时间的,任何人不得在相同、近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与失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标记;
11.与在先注册的原产地名称相同的标记或为普通意义的地理名称标记;
12.未经有关机构的授权,抄袭官方监控或担保的标记或印章的; [1] [2] 下一页
相关内容导读: 洪都拉斯商标的续展、使用、转让、撤销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