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标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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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国际商标在线 点击数: 关键字:加拿大 |
一、概要 1.加拿大保护商标的现行法律为1985年的商标法。该法被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时间为1995年。 2.商标权的产生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3.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和证明商标。 4.加拿大对商标注册的类别没有作相关规定,一个商标申请可以包含任何商品和服务。 5.加拿大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商标”是指用来区别不同所有人制造、销售、租借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一)以下各要素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一个词,仅仅表示活着的或死亡但未超过30年的人的名或姓的词除外; 2.含有英语或法语的商标,只要在含义、书写或发音方面,对于使用或将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特性、产地等不给予明确描述或欺骗性表示的; 3.非相关商品或服务名称的商标; 4.与已注册商标不造成混淆的商标; 5.不被认为是表示商品或服务种类、质量、功能、价值、产地或生产日期的商标。 由于上述第1或第2项原因不能注册的商标,如果该商标在申请注册时由于申请人或其业务前任在加拿大的使用已获得显著性的,可以获得注册。 在原屑国已注册的商标,在加拿大申请注册时,对其显著性的要求可以放松。 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在加拿大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的,可以获得注册。 (二)对语言的要求 魁北克省相关法规和条例规定,在魁北克省境内的企业必须有一个法语商号或不可译为其他文字的商号。1977年8月26日之后由这些企业采用的文字商标必须使用法语或不可翻译为其他文字的语言。 但是,这些规定不影响位于魁北克省境外,将其货物运到魁北克省境内销售的企业。除了对商号和商标有规定外,还有一些关于在魁北克省境内使用法语以及在加拿大整个境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双重语言的详细规定。 尽管在魁北克省对商号有语言规定,但是商标可以以任何语言的形式注册,而且不用提供译文。如果该商标是外国文字,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译文,但是该商标仍以原来的文字形式注册。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包含下列要素或与下列要素近似容易引起误认的商标,不得使用: 1.皇室徽章、饰章或旗标,任何皇室成员的徽章或饰章; 2.总督阁下的旗标、徽章或饰章,任何容易使人相信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得到皇室、总督或政府特许的文字或标志; 3.加拿大及其各省或市政机关的徽章、饰章或旗标; 4.白底红十字标记,加拿大红十字协会使用的军队医疗服务标志,“红十字”或“日内瓦红十字”的文字,穆斯林国家使用的红新月标志,伊朗使用的红狮子与太阳标志; 5.根据巴黎公约和Trips受到保护的任何国家、地区或城市的旗帜、徽章、饰章或标志; 6.任何诽谤性的、猥亵性的或不道德的文字或图形; 7.任何欺骗性地表述与尚健在人士有关的事物,任何尚健在人士或死亡未超过30年的个人的肖像或签名; 8.“联合国”字样或联合国的印章或徽章; 9.皇家海军、陆军或空军以及任何大学采用的,加拿大公共权利机关在商品或服务上作为政府标志的任何徽章、饰章或标记; 10.总督根据女王授权授予的徽章; 11.“加拿大皇家骑警”字样或其名称的缩写“R.C.M.P.”以及任何与其有关的文字或图画。 上述标志如果得到女王或其他相关人的同意,可以使用和申请注册。 四、申请人资格 1.在加拿大打算使用以及打算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人; 2.在加拿大已经使用商标的人; 3.其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已在其所属国注册或申请注册该商标并已经在任何地方使用该商标的人; &n[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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