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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墨西哥有关商标的法律是1991年6月25日指定并于1991年6月28日生效的《促进和保护工业产权法》。
2.在墨西哥,商标权的取得基于注册原则。
3.墨西哥《促进和保护工业产权法》规定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广告短语和原产地名称可以依法取得注册o
4.墨西哥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注册商标时,应当具体提出要求保护的商品和服务及其所屑类别。
5.目前,墨西哥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墨西哥规定,商标应当是能够把法人或自然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有形标记。
1.足够显著并且能够把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有形的名称和图形;
2.三维图形;
3.商号和公司名称;
4.自然人的名称,但已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此外,墨西哥商标法还给广告短语、原产地名称作了严格的定义。所谓广告短语,即指宣扬并且将商业、工业或是一项服务组织、服务或商品区分开来的陈述或句子。所谓原产地名称,即一个地理区域的名称,该地区指定的产品在人文和自然因素方面都包含了该地理区域的特征和性质。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墨西哥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以动态表现的名称或图形,即便它们也是有形的;
2.构成商品或服务所必须的通用名称的标志或技术词语;
3.商品的性质或工业功能所决定的已作为公共特征或普通使用的三维形状,以及本身不具有显著特征而为日常所使用的产品的形状;
4.从整体特征上看对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有描述性的三维名称、图形和形状、包括对商品的种类、质量、功用、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日期有描述性的词;
5.互相独立的字母、数字或颜色,但它们的组合或伴有诸如图形、名称等要素而具显著性的除外;
6.其他语言的翻译,擅自更改拼写或造字,不准予以注册;
7.未经授权,抄袭或模仿任何国家、省份或城市的旗帜、徽章和标志,政府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标记以及全称或缩写,其他官方正式承认的组织,其中包括该组织的口头名称;
8.未经授权,抄袭或模仿国家的官方印章、硬币、纸币、纪念币或任何国内外法定货币的标记的;
9.抄袭或模仿官方承认的展览会、博览会、大会、文化和体育赛事的名称、装饰图案或奖章的标记的;
10.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地理名称和地图以及民族或种族名称并且可能就其来源造成混淆或误认的;
11.因出产某种商品而出名的乡镇或地点的名称。该地点名称在属于个人所有时极为特殊或不可能造成混淆,或经过了所有人的同意除外;
12.未经本人同意,或未经已亡故的人的健在配偶、最近血亲或拟指血亲的同意使用他人名称、模拟像、签名和肖像的;
13.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名称和小说或人物的名称;但依有关法律已取得作者同意的除外;
14.可能欺骗或误导公众的三维图形、名称或形状,包括就其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组成或质量作虚假表示的;
15.注册当局认为与在墨西哥已经驰名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三维图形、名称或形状;
16.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与已经注册有效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然而,如果申请注册相同或相似商标的申请人系原商标的所有者,且这种商标仍旧是用于相关产品或服务上时,该商标则准于注册;
17.与主要业务是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提供相同或相似服务的公司或工业、商业或服务组织的商号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但该商号应当在商标注册申请日或使用日之前已经使用的除外;如果上述商号是由使用该贸易名称的使用者提交的,则不予注册。
四、申请人资格
墨西哥法律规定,任何从事实业的人、商人或服务提供者都可以在其实业、贸易或服务中使用商标,并且向商标注册当局提出注册申请。然而,商标的专用权则由当局批准获得。
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的人只有在能够证明其享有合法权利时才能提出。在下列情况下,将被认为享有合法权利:
1.直接从事原产地名称下产品的提炼、生产或加工的自然人或法人;
2.制造商或生产协会;
3.墨西哥政府机构或组织以及墨西哥联邦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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