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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授予商标所有人以下权利
1.对第三方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2.要求第三方停止使用或模仿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3.禁止带有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商品进口,除非该商品是中美洲国家海关联合会生产的;
4.向商标侵权人就所侵权蒙受的损失要求赔偿;
5.对刑事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6.要求没收侵权产品。
商标为法定私有财产。企业的买卖,除非有另行规定,应包括企业使用的商标和商行字号。商标的所有权只有在成员国注册后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二、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注册之日起算。续展有效期也为10年。续展申请必须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前1年内提出。商标续展不得
申请延期。依据原萨尔瓦多商标法注册的商标续展时,如果核定的商品或服务按照商标注册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涉及多个类别时,必须按类别提交续展申请并按类别逐一颁发注册证。
有效期届满未及时提交续展而失效的商标可以由原注册人或其他第二人重新提交注册申请,但集体商标注册失效后两年内任何人不得以相同商标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三、注册商标的撤销和放弃
(一)下列情形之一,商标、商行字号和广告用语的注册可以被撤销,撤销注册商标的期限无特别规定
1.商标在侵犯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下获得注册,但如果经过异议程序后裁定获得注册的商标,则不能基于相同原因重新提出撤销;
2.由另一成员国的商标所有人之代理、代表人在萨尔瓦多抢先注册的商标,或商标注册与他们的在先代理行为有因果关系的;
3.违反条约规定而获得注册的。
(二)商标注册权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放弃
1.商标所有人自行放弃权利的;
2.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没有及时提交续展申请的;
3.法庭裁定取消注册的。
(三)商行字号或广告用语的注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终止
1.自行申请终止注册的;
2.企业在法律上已经消亡的;
3.法庭裁决取消注册的。
四、注册商标的使用
萨尔瓦多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后使用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注册商标使用时必须带有“MARCAREGISTRADA(注册商标)”或⑧标志。由成员国成员注册的商标生产的产品,不论是否注册,均必须标明“来源于……(HECHOEN…)”或“由……生产(PRO,DUCTOCENTROAMERICANOEN-—)”以及注册商标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的名称。没有标明上述标记的产品不影响商标的注册效力但将受到罚款的处罚。
商标侵权、假冒或其他滥用商标、商行字号以及广告用语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受到罚款或监禁的处罚;法院可以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对受损方进行补偿。
五、注册商标的更名、更址、许可、转让
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时,必须到商标注册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商标转让必须经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备案后方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含有商标所有人商行字号的商标不得与企业本身分离,必须连同其企业一同转让。授权使用人(被许可使用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转让商标权。
办理商标转让备案所需文件:经受让人签字,并经萨尔瓦多领事馆认证的委托书;经转让双方签字的转让协议书,如果申请人为非萨尔瓦多参加的条约或国际组织成员国成员,则转让协议书需要办理认证手续;商标印版;3份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图样。
商标许可使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但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备案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视为商标所有人的使用。商标所有人也可以保留商标使用权。
商标许可使用备案所需文件:经双方签字并经萨尔瓦多领事馆认证的许可使用协议;委托书,可以由许可人也可以由被许可人签署,经萨尔瓦多领事馆认证,并由萨尔瓦多代理办理。
六、海关备案
无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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