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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4年,自商标申请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可以续展,商标续展期也为14年。商标续展申请必须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商标有效期届满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交续展申请,而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注册局在收取一定的延迟罚金后,依然受理该续展申请。商标注册有效期截止的前1个月或两个星期,商标注册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提醒商标注册人及时提交续展申请。
商标续展申请需提交的文件:格式化的商标续展申请书。如果提交商标续展申请并缴纳相关的续展费用时的申请人非商标注册所有人,商标注册审查官可以要求该申请人在8日内提交由商标注册所有人签字的续展付费授权书。
商标注册因没有及时提交续展申请而被注销的,任何人不得在该注册商标失效后一年内就此商标再次提交注册申请,除非申请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商标失效前两年内该商标没有在商业中实际使用。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
如果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没有在贸易中实际使用或注册人根本没有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意图,该商标注册将有可能被撤销。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人的使用视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对注册商标是否应标注“注册商标”没有强制规定。如果有人假冒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一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将受到监禁或予以罚款处罚,侵权产品将被没收。
商标在先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在先使用权是指他人在注册商标注册或使用之前,就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在其商品上已经连续使用而产生的在先权利。商标注册不能阻止或限制在先使用人的使用,也不能对抗通过使用而获得在先权利的人就已获权的、与注册商标构成相似的商标进行注册。同时,商标注册不能阻止他人及其前任对其本身的名义或营业地址的真实使用,也不能阻止他人对其生产的商品的质量或特点进行真实的描述。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按照普通法中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处理。
三、注册商标的转让、许可使用、注册使用人备案
(一)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就其核准注册的商品商标进行转让。注册商标转让必须连同该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一并转让,否则商标注册局将不予核准该商标转让。但上述要求并不影响商标所有人在岛外其他国家就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进行带商业信誉的转让。
因为股东解散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使某股东不再共同参与经营某企业,而该人的商业信誉无人承继时,商标注册审查官可以允许该股东所享有的商业信誉按比例在继续该企业实际运营的合伙人之间进行分割。在此情形下商标注册审查官也可以为了公共秩序的需要对该商业信誉的分割设立一定的条件。
商标转让登记所需文件:格式化的商标转让申请书;委托书;转让协议书。如果无法提供商标转让协议书的,主张商标权利的证明,根据要求办理相关证明后也可以被商标注册审查官接受。
(二)商标许可使用、注册使用人备案
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就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无条件或有条件地作为注册使用人注册登记,但防御商标不得进行注册使用人注册。注册使用人的使用视为商标所有人的使用,可以满足商标注册局规定的使用要求。注册使用人可以请求商标所有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如果商标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注册使用人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注册使用人的
注册登记申请必须向商标注册局提交,注册使用人备案登记申请人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是商标使用人。申请书必须表明各方的关系,表明商品涉及范围以及商标使用的条件。
四、注册商标撤销与放弃
针对商标注册局无足够理由而驳回的商标或错误注册、注册失误或有缺陷的商标申请的决定,法院可以应受害人的申请,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注册、撤销或修改注册登记的决定。如发现注册商标是以欺诈手段获得,商标注册审查官将依职权主动申请法院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自注册日起经过7年后将获得不可争议性,除非该注册是通过下列途径取得:
1.通过欺诈途径获得;
2.注册商标含有不道德因素或含有令人反感的内容;
3.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有可能导致误认或产生混淆。
五、海关备案保护
无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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