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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是指使用或打算使用在商品上,旨在表明商标和其所有人、注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的标记。它们可以为图形、印记、题字、标签、名称、签字、文字、字母、数字及其任意组合(证明商标除外)。
圭亚那商标注册分为A、B、C三簿。A、B簿的注册与原英国A、B簿的注册相似,基于英国商标注册而在圭亚那提交的注册申请归在C簿。
A簿注册的商标(除证明商标以外)必须具备以下要素之一:
1.以特殊形式表现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名称;
2.注册商标申请人或其前任的签名;
3.任何创造性的文字或词组;
4.不直接指示商品特征、质量的文字或词组,或不涉及一般意义的地理名称和姓氏;
5.其他任何具有显著性的标记。除上述1-5项所描述的姓氏、签名、文字或词组以外,其他姓氏、签名、文字或词组等只有在提出证据证明其获得显著性后才能获得注册。所谓“显著性”是指用来区别商标所有者的商品不同于他人商品的特征。
6.在商贸活动中,用在任何商品上,旨在证明某人之商品的原产地、材料、生产方式、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征予以为证明商品的区别的标记,可以以商标所有人的作为证明商标在A簿申请注册。
在善意共存或其他特定条件下,商标注册主管部门或法庭可酌情有条件地接受多个商标申请人在同类商品上提出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
当商标文字或图形涉及一个尚健在人士或法庭认定的健在人士的姓氏或肖像时,商标注册审查官可以要求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以前,提供由肖像或姓氏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B簿注册的商标必须能在商贸活动中区分商标所有人与其所注册
或打算注册的商品之间的所属关系,或当注册的商标或打算注册的商标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时,该商标在其指定注册的商品范围内必须具备显著性。
不论商标所有人是否已将商标在A簿注册,并不妨碍该商标所有人就同一商标或其商标的任一部分在B簿注册。
如果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拥有多个商标时,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系列商标注册。系列商标注册视为联合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人为避免与他人商标产生混淆,可以将其所有的几个相似商标作为联合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审查官亦可要求商标申请人提交联合商标注册。联合商标不得单独转让。
由创造性文字或词组组成的知名商标可以提交防御商标注册申请.
如果商标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要求对其某一部分颜色或全部颜色进行特别指定时,可以将该商标作为色彩商标注册。商标颜色如无特殊指定时,商标注册后将在所有颜色上受到法律保护。
二、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标记不得获准注册:
1.在同类商品或商品描述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产生混淆的标记;
2.任何证券、邮政快递凭证及诸如此类的单据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3.使用具有诋毁性的图形或有悖于社会道德规范的标记,或在使用时可能产生混淆或欺诈的标记;
4.带有“PATENT” (专利)、 “PATENTED” (已获专利)、"REGISTERED"(已注册)、“REGISTERED DESIGN”(注册图形)、"COPYRIGHT (版权所有)、 “ENTERED AT STATIONERS HALL”(已备案)、 “TOCOUNTERFEITTHISISAFORGERY” (假冒即伪造)以及诸如此类的文字的标记;
5.使用女皇或皇室成员的肖像及其模棱两可的图形的标记;
6.含有“红十字”、“日内瓦十字”及日内瓦徽记或十字图形、瑞士联邦白十字、银十字及类似图形的标记;
7.使用皇家或帝国之纹章、徽记、盾牌图案、勋章及其他足以产生误认的类似图形;皇家或帝国之旗帜、国旗,皇家及帝国之用语,以及足以使人产生误认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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