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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商标的撤销与放弃
(一)注册商标的撤销
商标局可依职权或根据他人请求宣布商标无效。如果该商标注册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或基于虚假或不真实的材料、文件而获得注册的,或基于恶意而获得的商标注册的,在宣布商标注册无效前,商标局可以举行一次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在商标撤销后3个月内享有对该被撤销商标申请的优先权。
商标无效申请应在商标注册后3年内向商标行政机关提出,或在商标注册后5年内向民事法庭提出。
在下列情形下,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商标注册后3年内向商标行政机关(知识产权委员会)、自商标注册后10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1.违反卡塔赫拉协议第344号决议、知识产权法规而获得注册的;
2.商标申请基于虚假或不准确的主要事实而获得注册的.
(二)放弃
商标局可根据商标注册人提交的放弃商标权声明书,注销其商标注册,声明书经有关注册当局备案后生效。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未提交续展申请和未缴纳续展费用者,视为自动放弃该商标注册专用权。
二、商标侵权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商标注册所有人有权提起侵权诉讼:
1.使用或附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记足以产生误认,有可能对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害的;
2.销售、贩卖、储存、经营带有注册商标标记的商品或提供注册商标服务的;
3.进出口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
4.在商贸活动中,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足以产生误认和混淆,可能给注册人带来经济和商业损失或对注册商标之显著性和商业价值产生负面影响的;
5.任何在本质上与上述情形相同或近似的行为,均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违反知识产权法规的行为可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权利人可以要求:
1.终止违反法律的行为;
2.没收侵权品或其他涉案物品;
3.从商业渠道中撤除侵权品,并将其销毁;
4.没收用于生产侵权的工具或其他手段;
5.侵权损害赔偿、打击侵权而产生的费用的赔偿以及其他民事赔偿;
6.以其他方式弥补因侵权而带来的后果或不良影响。
权利人自获悉侵权行为存在起2年,或自侵权行为发生后最长5年,未采取行动追究侵权人责任的,权利丧失。
诉前措施:在紧急情况下,法官有权采取事先禁令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非法行为,中止非法行为,包括使用、开发、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以及其他措施,以阻止侵权行为。
诉前禁令实施后,权利人必须在10日内正式提交诉讼申请,否则有关禁令将被撤销。
不正当竞争。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任何能够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机构、商品或经营行为造成混淆的行为;
2.商业中任何能够玷污竞争对手的营业机构、商品或经营行为的虚假宣传;
3.对产品的特征、生产方式、特性或性能使用或质量方面的误导性宣传。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任何商业行为进行认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依法进行。
自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始之日起2年内,利害关系人如果不采取措施则权利丧失,除非成员国有不同的规定。
三、海关备案
商标所有人怀疑进出口商品侵犯其在先权利时,可以申请海关阻止涉嫌侵权品进出关。海关将进行调查。在扣涉嫌侵权品10日内,权利人必须提交正式申请,否则海关将解除对涉嫌侵权的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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