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伯利兹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能够以图文表述的,能区分一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之区别的标记。
下列标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1.商标可以包含文字、个人姓名、图案、字母、数字或商品的形状或外包装等。
2.符合英国1938年商标法令规定的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的要素的标记可以获得商标注册。
3.用来区分一协会/团体成员之商品或服务与非成员商品或服务之区别的标记可以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4.用来区分由所有人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其他特征进行证明的标记可以申请证明商标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包含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的证明商标,其所有人不能阻止他人,尤其是同样具有资格使用该地理来源标记的人在贸易中对该标记的善意使用。证明商标的所有人本身不能使用其注册的商标,否则该证明商标申请将不予注册。
二、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依据英国1938年商标法令规定,凡是构成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的要素的标记不得注册。
商标注册审查官将依法驳回下列商标的注册申请:
1.带有“STANDARD”(标准)、“PATENT”(专利)、“PAT-ENTED” (获得专利的)、 “INDUSTRIALDESIGN" (工业设计)、"COPYRIGHT"(版权)字样的标记;
2.含有皇家盾牌、徽记或皇家标准及皇室家族成员的徽章或盾牌的标记;
3.对申请中的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之生产、销售等的描述,可能产生是经过皇家、政府或权威机构的授权的误解的任何文字或标记;
4.伯利兹使用或采用的徽记、盾牌或旗帜;
5.带有“红十字”、“日内瓦十字”或代表日内瓦红十字、白十字或瑞士联邦的白十字、银十字以及与上述标记类似的标记;
6.涉及日内瓦公约(1994)所保护的白底红新月的标记;
7.伊朗使用,为日内瓦公约(1994)保护的红狮子和太阳标记;
8.任何自然人的名称表述。
上述禁止注册的标记,如果经过皇室、有关权威人土、团体或组织的许可,上述商标可以获得注册。
商品或服务描述的注册:对所注册商标项下的商品或服务的文字或标记,或上述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直接描述不得核准注册,但是如果在实际使用中,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名称或描述发生变化,即通过实际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则该名称或描述可以获得注册。
所有依法不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官将在官方公告上刊登。
三、申请人资格
下列人员均可在伯利兹申请商标注册:
1.任何依据1938年商标法注册的英国注册商标所有人;
2.任何从上述权利人处通过转让或其他方式获得部分或全部权利的人;
3.英国注册使用人可以根据申请在伯利兹备案为注册使用人;
4.商标可以在官方公告和当地报纸上刊登警示性公告获得保护,该警示性公告必须要包括所有人的名称、地址、经营行业以及商标的描述,并提供两份图样。
相关内容导读: 伯利兹商标的续展、使用、转让、许可、撤销 如何在伯利兹注册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