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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权的获得取决于商标局的批准。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并可以使用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但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
商标注册人可以采用法律行动阻止他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也有权阻止他人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如销售假冒产品、引发欺骗和混淆、反向假冒、平行进口等。此外,如果商标中包含地理名称,则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时,必须清晰明确地在产品上标明其制造或出产的地区名称。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从商标注册日起算。商标续展的有效期同为10年,商标续展申请应当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交,同时,商标法规定了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过后,任何人均可申请注册该商标。商标注册办理续展申请时不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只要按时提交续展申请,即可获得续展。此外,商标续展时,商标所有人可以放弃其商标权中的部分权利,如缩小注册商品或服务范围等,此时,续展后的商标注册只能包括在缩小后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二、商标的异议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必须在商标公告的30天内提交。下列商标异议将被驳回:
1.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的商标异议;
2.以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后提交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的商标异议;
3.异议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明显不同,或两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处于毫无联系的类别的商标异议,除非被异议商标通过影响异议商标的显著性或商业价值,或通过不正当的商标使用,能够给异议商标所有人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或商业损失;
4.商标异议基于玻利维亚与他国的协议或条约,但异议人所拥有商标注册的国家不是上述条约的成员国,或协议的签订国。
如果商标异议不属于上述情况,被异议人可以有30天的期限提交其异议答辩,当然,被异议人可以不作答辩。异议答辩的期限不可申请延期。商标局在收到被异议人的答辩后,即可作出裁定,准予或拒绝注册被异议商标。
在6个月的商标宽展期满后的6个月内对与异议商标相同的商标申请提交的商标异议,异议人为异议商标的前注册人,异议理由为异议人的前商标注册已与他人的商标注册并存使用,并且异议人的商标注册可能申请续展,此类商标异议将不被受理。
三、注册商标的撤销
商标局将基于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无任何正当理由,在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程序启动前连续三年的时间内未在任何一个安第斯条约成员国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予以撤销。商标的使用状况由商标所有人负责证明。
同时,商标局还可以基于驰名商标合法所有人的请求,根据现行法律,对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商标局在收到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后,将向被申请商标所有人发出通知,被申请商标所有人有30天的时间提交其答辩文件,说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或提交商标使用证明材料。上述答辩期过后,商标局将对是否撤销该注册商标作出裁定,将裁定结果和裁定理由一并送交当事人。
此外,商标局还可以依职权,或基于他人的申请,以下列理由撤销注册商标:
1.商标局准予注册商标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2.商标注册人提供虚假或错误的商标申请文件获得商标注册;
3.商标注册人恶意注册商标。
商标局以上述理由撤销注册商标,应当在作出裁定前,召开有相关当事人参加的听证会。对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效为20年。
如果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人则享有申请注册该商标的优先权,同时其优先权必须在商标局的撤销裁定生效后的3个月内行使,即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人必须在撤销裁定生效后的3个月内提交其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提交放弃注册商标的申请请求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其申请一旦获得商标局的登记许可,对该商标注册的撤销将发生法律效力。
四、商标的使用
商标局将基于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无任何正当理由,在撤销注册商标申请日前连续3年未在任何一个安第斯条约成员国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予以撤销。以上述理由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下达前,商标局必须召开有该商标注册人参加的听证会。同时,以上述理由撤销注册商标通常也是进行其他商标申请程序的救济方式,如商标侵权、商标异议和商标注册申请等。
商标使用可能是商标在所注册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也可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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