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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涉及所注册的全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局可以裁定撤销注册商标中商标所有人未予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也可以裁定撤销整个的商标注册。
商标的使用情况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注册人承担。商标的使用可以列文件予以证明:
1.商业文件和商业票据;
1.会计资料和财务文件;
3.定期对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进行检查的各类官方人员,包括审计人员、税务人员等出具的证明文件。
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进口限制和其他对于商标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各种官方要求。
如果商标所注册的产品或服务已经进入商业过程,或在市场上以合理的数量和正常的方式出现,加之对商品或服务性质和市场推广情况的考虑,该商标可以被认为已投入使用。同时,如果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已在任何一个安第斯条约成员国装运并准备出口,该商标也可以被认为已投入使用。此外,如果实际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在某些细节或要素上存在些许差别,但该商标实际使用时并没有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根本特征,因此,上述情况不能成为以注册商标未使用而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理由,同时,法律也不能因此而降低对该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
五、商标的转让和许可
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注册商标或商标使用权,广告短语也可连同其一并使用的注册商标一同转让。商标转让必须在商标局办理注册登记。办理商标转让所需提交的文件包括,商标转让协议和由转让双方签署的经过认证的委托书。集体商标也可通过注册登记进行转让。集体商标转让的前提条件是,商标所有人,包括团体、协会或组织,以及商标所有人所在地的政府,均同意转让该集体商标,同时,集体商标所有人的成员则保留继续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
商标的许可使用也必须在安第斯条约成员国的官方进行注册登记,未在官方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注册登记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都将被认为无效。商标许可必须符合安第斯条约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要符合关于外来资金、商标、专利、许可和特许方面的共同规则.同时,集体商标也可办理商标许可登记。商标的转让和许可如果未予注册,将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六、商标的保护
商标注册人无须经过他人的同意,在与其注册商标所包含的相同或近似的产品或服务上,享有对他人的下列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的权利;
1.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标志;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出口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3.生产、销售或储藏注册商标的标识、包装、容器,以及其他含有注册商标的材料,或使用注册商标对他人提供服务;
4.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使用于其他商品或服务,并能够导致他人的混淆和误认;
5.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人的著名或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淡化或减低该著名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及其广告或商业价值,导致商标所有人的经济或商业损失,以及不正当地利用注册商标或其商标所有人的商业信誉,导致商标所有人的经济或商业损失。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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