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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是商标注册人获得商标所有权的初步证据,也是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的根据。
A部商标注册赋予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构成商标侵权。B部注册赋予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与A部注册基本相同,但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能够证明其对于商标的使用不存在欺骗,或不存在造成混淆的可能,或不能表明其商品与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人之间的联系,则商标注册人(原告人)则无救济手段维护自己的商业权益。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7年(旧法为14年),从商标申请日起算。商标续展的有效期为14年,商标续展申请必须在商标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交,同时规定了6个月的宽展期。在宽展期内提交商标续展申请需另外缴纳罚金。
商标续展申请所需文件:
1.委托书:由申请人签署;
2.申请书: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署。
商标注册因有效期满且未办理商标续展而失效,在失效日起1年内,该商标注册仍被认为是注册商标,除非存在下列情况:
1.在商标失效日前两年内该商标未实际使用;
2.与失效商标可能存在冲突的新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未产生欺骗或混淆。
A部注册商标在获准注册7年后将获得不可争议性,除非该商标注册系采用欺骗手段获得,或是该商标注册违法。
如果他人对其商标的使用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或注册,商标注册人或注册商标的被许可入无权干涉或阻止他人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上继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商标注册也不得干涉他人以其自己的名义和在其商业活动区域诚实地使用其商标,或他人对其产品的质量及品质的诚实描述。
二、商标的异议
通过商标审查的商标申请将被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在2个月的公告期内,任何人均可对该商标申请提出书面异议,并可向商标审查官提交延期提出异议的申请。异议期限由商标审查官确定,可申请不止一个月的延期。
商标审查官有权拒绝注册与异议人在其商品来源地注册的商标相冲突的商标申请,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在百慕大使用申请商标早于异议人在国外的商标注册,或异议人拒绝在异议期提交其商标注册申请。
对于商标审查官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三、注册商标的撤销
基于他人向法院或商标审查官的申请,或商标审查官向法院的申请,注册商标可以因引起纠纷或未遵守法律法规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规定而被撤销。
此外,基于商标注册人的申请,商标审查官可以撤销其商标注册。
四、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可以基于他人向法院或商标审查官的申请,因下列理由而被撤销:
1.商标所有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缺乏使用该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且至提交注册申请前一个月仍未实际使用该商标;
2.商标所有人至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一个月的前5年内,从未实际使用其商标。
如果上述情形是由于特殊原因造成,而非出于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放弃,则造成上述情形的特殊原因可以成为抗辩的充分理由。
使用联合商标中的一个商标,或使用与注册商标不同但不改变注册商标本质的商标,可以被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同时,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也被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在百慕大生产或销售带有商标的产品,均被认为是对该商标的使用。此外,如果未在市场上销售商品,而仅就该商品的商标进行简单的广告宣传,不被认为是该商标使用的充分证据,因为公众无法将该商标与其所使用的商品联系起来。
如果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项目增加或扩大,即使增加的商品属于该注册商标的同类商品,商标注册人也应当提出新的商标注册申请,以使该注册商标在增加的商品上的使用获得法律的保护。此外,注册商标以其原属的语言文字使用被视为商标的合法使用。
五、商标的转让和许可
注册商标可以与其商誉一同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同时,注册商标可以仅转让其部分注册商品。不同时转让商誉的商标转让应当在商标转让之日起6个月内刊登商标公告。此外,只有进行注册登记,商标转让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商标转让注册申请所需文件如下:
1.委托书:由受让人签署;
2.商标转让协议,必要时商标审查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声明书。
商标许可必须进行登记备案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商标许可申请所需文件如下:
1.委托书:由商标许可双方签署;
2.商标许可协议:由商标许可双方签署。
六、商标的保护
商标注册是商标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否则,商标所有人只能采用普通法程序进行商标侵权诉讼,即首先进行商标所有权归属的诉讼,然后才可以开始商标侵权诉讼。
百慕大政府已经组成了一个专门的工作委员会整理和审查本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立法,该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审查2002年之前的有关商标的立法,今后有关商标的法律法令将与最新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接轨,以便百慕大可以作为这些条约的加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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