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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的转让和许可
同一商标权人所有的相同成近似的注册商标,在商标转让时必须一同转让,否则巴西专利商标局可以撤销未—同转让的上述商标注册。同时,上述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必须同时转让给个商标受让人,以避免官方对未同时转让的注册商标的撤销。上述对商标转让的规定不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的企业之间的商标转让。商标转让登记在公告后只对第三人生效。如果商标转让申请被官方驳回,申请人可提出复审请求。
(一)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1.商标转让合同:该合同须由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法人代表双方签字,并由两名证人签字作证,注明签字人的姓名、国籍和地址。该合同须办理公证(而无须办理认证),以证明合同的双方签字人被授权代表双方签署该合同;
2.委托书:由商标受让人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书,无须办理公证认证;
3.商标注册证原件:供背书用。如果无法提交商标注册证原件,官方可以出具相应的商标注册证明;
4.商标受让人必须在该商标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领域实际从事商业活动,商标受让人所委托的商标代理律师必须在商标转让文件上做有关商标受让人从事上述商业活动的声明,否则该商标转让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
(二)在下列情况下,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在巴西专利商标局的备案是强制性的
l.使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获得巴西的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对外支付许可费用的批准;
3.获得巴西的商标被许可人支付的商标许可费用的公司所得税减免。如果巴西专利商标局对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备案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可以要求复审。
对含有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用的许可协议备案申请,巴西专利商标局应当予以认可。只有注册商标才允许其通过商标使用许可获得许可费用,而对于处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商标,不允许其通过商标使用许可收取许可费用,原因在于,只有注册商标才产生具有财产性质的所有权。
商标获得注册后,如果商标使用许可人要求被许可人支付具有追溯效力的许可费用(即支付商标获得注册前的许可使用费用),不会获得官方的支持和认可。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商标使用许可人可以连续获得商标使用许可费用。
巴西专利商标局对于作为专利或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的结果所导致的、对同被许可人产生的商标使用许可费用不予承认和认可。在此情况下,由于专利或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必然导致对商标的许可使用,专利或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用中应当包括商标使用的许可费用。此,如果专利或技术秘密使用许可获得巴西专利商标局的批准,被许可人只要支付了专利或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用,则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应不予支付。
(三)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备案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原件和一份经公证的复印件;
2.该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葡萄牙语译文(译文即可,不需经过具备特定资格的人员翻译);
3.被许可人填写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备案申请书;
4.缴纳备案申请的费用收据;
5.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法人代表双方签字的委托书;
6.被许可人使用该许可商标的细则;
7.商标许可双方签订该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理由说明,该说明须提交给巴西专利商标局下属的负责技术转让的部门。
二、商标的海关保护
巴西海关对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产品或假冒他人商标的产品有权予以扣押和查封,也可以基于他人的申请而予以扣押和查封。
三、对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侵权既可以构成刑事责任,也可以构成民事责任。任何人未经授权委托,复制或模仿他人的注册商标,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或改变他人已进入市场的注册商标标识,可处3个月至1年的监禁,或处罚金。此外,不管是进口、出口、销售、提供销售或储藏带有侵权商标的产品,可处1个月至3个月的监禁。
就民事程序而言,被侵权人可在民事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获得各种扣押令、禁令和初步的法律救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根据其被侵权的实际损失计算,而其利润损失则根据有利于被侵权人的原则计算,具体包括三种计算方式:
1.如果不被侵犯商标权而应获得的利润;
2.侵权人因商标侵权而获得的利润;
3.合理的商标许可而产生的许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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