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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将授予商标注册人以商标专用权,并可以阻止他人在与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企业名称,并误导公众。
商标注册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巴巴多斯使用用于销售的进口产品,如果该产品的进口销售获得了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或其进口销售早于商标注册人在巴巴多斯的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从注册日开始起算。商标续展的有效期同为10年,商标续展申请必须在商标有效期满前一年内提交,同时,通过交纳额外费用,商标续展申请也可以在有效期满后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交。
商标续展申请必须附有商标使用情况的声明书,说明商标在续展申请提交前1年由商标注册人或注册的被许可人投人实际使用,或是说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不包括因财力不足而不使用商标)。商标使用时,实际使用的商标在商标的非显著性部分与注册商标不同,或是仅在部分注册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了注册商标,均应视为对注册商标的充分的使用。集体商标注册失效后的3年内,他人不得申请注册该商标。
二、商标的异议
在对商标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完成后,如果认为该商标可以给予注册,商标申请人将接到刊登商标公告的缴费通知。商标申请人应当自接到缴费通知起60天内,缴纳商标公告费用。在商标公告的90天内,他人可以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商标异议,同时,被异议人有30天的时间提交异议答辩,被异议人的异议答辩会被转交给异议人。在召开相应的听证会后,由工业产权局局长就商标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
工业产权局局长对商标异议的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三、注册商标的撤销
商标注册后,他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撤销商标注册的理由包括,商标已成为通用名称,或商标在撤销申请提交前5年内没有在巴巴多斯实际使用。
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高等法院以商标注册违反现行法律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在此前提下,如果注册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混淆并引起误认,并且由于注册商标的存在导致申请人无法提交其商标申请,商标申请人可在商标注册后的5年内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同时,如果由于注册商标本身固有的缺陷而不具有注册性,他人可以在商标注册后的12年内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
此外,如果集体商标的使用方式不当,工业产权局可以宣告该集体商标注册无效。商标注册人也可以通过向工业产权局提交放弃申请撤销其商标注册,或撤销其商标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
四、商标的使用
商标注册后,如果在商标撤销申请提交前5年内未在巴巴多斯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他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同时,为获得商标续展注册,在商标续展申请提交前1年使用注册商标是必要的。如果实际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应当在商标续展申请中作出说明。
五、商标的转让和许可
商标可以连同与其相关的商业经营一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商标。商标转让必须办理登记注册,以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商标转让的申请文件应当由转让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
巴巴多斯的商标法允许商标的使用许可,但经商标许可双方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应当办理官方的注册登记,以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中如果不包括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控制条款,或规定了对被许可人的不必要的限制条款,或对被许可人的限制条款并非源于依据法律而获得的商标注册本身,该商标许可合同无效,工业产权局将不予登记注册。
经过巴巴多斯财政部长的同意,官方可以对商标许可下发命令,要求缴纳国外的特许费用和商标续展和变更的相关费用。
六、商标的保护
商标注册人无权干涉他人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地址、笔名和地理名称,以及对其产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来源、价值、产地、生产时间或供应时间做特别的说明,上述使用仅限于为厂证明或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并不至于导致公众将其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公众的误认。
未注册商标受普通法管辖,不具有证明商标所有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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