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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3.集体商标自商标注册失效之日起3年内,不论在后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已注册的集体商标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只要该标识与失效的集体商标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均不能获得注册;
4.与第三人在相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相似,尽管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届满,只要该注册商标失效期未满3年,则不得获准注册,除非经第三人同意,或有证据证明该注册商标已经构成商标法有关撤销规定中定义的“未使用”。参见撤销条款中的相关规定;
5.未经第三人同意,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定义的驰名商标构成近似,足以产生混淆的标记,不得核准注册;
6.恶意注册的商标不能享有注册权,所谓“恶意”是指:
(1)明知或应知其注册的商标在3年前已经由第三方在比荷卢联盟境内以通常方式善意使用在近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后商标申请人未经该在先使用人同意进行注册的情形;
(2)通过直接关系获悉第三人在3年前已经在比荷卢联盟境外,在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经以通常方式善意使用过类似商标,申请人在明知上述事实存在而仍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第三人同意或注册人在比荷卢联盟境内开始使用商标时才获悉第三人使用情况的除外。
四、申请人资格
比荷卢联盟遵循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原则,只有在先商标申请人才有权获得商标注册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有限公司也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人必须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向比荷卢联盟商标注册局备案。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为比荷卢联盟商标局。比荷卢联盟商标局设在海牙,没有统一的商标注册簿,效力覆盖比荷卢联盟所属3个国家。只要商标申请人依法交纳商标申请费,比、荷、卢三国各商标注册局也可以受理商标申请。受理商标申请的机关应确保申请文件符合商标法规的要求。审核商标申请文件后,商标受理机关认为商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出具申请受理书并注明商标正式申请日。商标申请人向比荷卢联盟商标局或各国家商标局提交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即可在比荷卢联盟3个国家获得商标注册保护,但就比荷卢联盟各部分地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将不予受理。
(一)提交商标申请所需文件
1.法律规定格式的申请书4份,应列明以下内容:商标描述;打算注册的商品和服务清单;申请人名义、地址;如需指定颜色的,需进行颜色申明(描述不得超过50个字);申请人或代表人签字。服务商标申请,则需要进行权利申明,商标最早使用日期;立体商标或集体商标申清必须在申请书中明确表示。文字商标必须用黑体宇表示。
2.委托书文件,签字即可,无须办理公认证手续。
3.5份黑白商标图样(文字商标无须提供商标图样),规格:尺寸不得小于1.5cmXl.5cm,不得大于8cmX8cm(其中4份粘贴在申请书上)。如果为色彩商标,除提交15份黑白墨稿以外,还应提供20份颜色商标图样,尺寸不得小于1.5cmXl.5cm,不得大于2lcmX29.7cm。
4.申请前查询单: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商标申请人必须对是否存在在先相同、近似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已经办理过商标查询,则应提供3个月内比荷卢联盟商标局出具的查询证明。
5.商标申请付费证明。
6.集体商标申请应提供商标使用和监督规则,一式4份。
7.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申请优先权的,申请人应提供基础申请的商标名称、基础国名称、申请日期、申请号码;如果由商标受让人申请优先权的,则应在申请的同时提供商标转让证明。优先权申请可以连同申请一起提交,也可以以特别声明的方式在商标申请后一个月内提交。否则优先权申请视为未提交。
8.根据马德里协定书而提交的国际注册申请,申请文件应制成一式4份,用荷兰文提供的商品清单还必须附带法语译文。
商标申请文件必须为法语或荷兰语,但提交优先权的文件、更名证明,转让文件、许可使用文件以及相关声明书,商标使用和监督规则,或商品修正申请文件等,只要有法语或荷兰语任一语言的译文商标局均可受理。所有提交的文件必须统一使用A4(2lcm X29.7cm)规格纸。
(二)商标注册审查
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所有权属于在先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获得:
1.通过向比荷卢联盟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获得;
2.通过向比荷卢联盟任一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获得;
3.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领土延伸至比荷卢联盟获得。
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商标局要求提供申请前查询证明或要求办理商标申请前查询。在收到商标查询结果以后,商标申请人在4个月内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商标申请或修改、撤回商标申请。商标申请人必须自查询报告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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